
行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马怀德 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ppt
15页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②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动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行为 2.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事务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科学立法原则,返回,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 与效力等级,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是行政系统内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二)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四)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返回,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一、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备案与解释 (六)修改与废止,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审查 2.执法检查 3.备案 4.质询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立法计划批准程序 2.法规、规章清理制度 3.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返回,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采用下列名称:,1.命令适用于采取或者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作出安排,任命、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应当普遍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5.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者处理办法 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效力高低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程序不同 5.监督方式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