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肇庆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征….doc
9页附件2关于《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 施办法》的修改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延展政策 覆盖面,引导、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对《肇庆市中小 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和条款做了修订 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政策修订的背景根据《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肇 经信〔2015)19号)精神,我市积极推进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基金投入运作,但由于当时政银保合作条件仍未够成熟, 我局联合有关银行率先开展政银合作模式,并与7家银行签订了 合作协议,取得了较明显成效截至2017年6月份,市级风险 补偿金通过专家评审项目258笔,建议贷款7.99亿元,银行已发 放贷款120笔,发放贷款3.67亿元目前,为了进一步发挥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 杠杆作用,探索开展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构建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多元化融资机制,我局对《肇庆市中小微 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二' 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一) 由于本次修改是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 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因此将《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原《实施办法》”》)标题修改为《肇 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修订)》,即增加 “修订”。
二) 原《实施办法》第二条主要是概述政府、银行、保险 公司、贷款企业的权责关系,由于该内容会在以后的合作协议有 详细反映,因此该段内容意义不大,拟删除同时将原《实施办 法》第四条风险补偿金的概念描述作为单独一项,进行细化明确, 使概念更加清晰、明了修改为:“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由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 合作县(市、区)级政府、省财政注入的专项资金构成风险补偿 “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专门用于为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进入 “风险补偿金企业库”(下称“企业库”)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 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合作县(市、区)级政府向风险补偿 资金池注入的资金用于增强对当地进入企业库的企业开展贷款 风险补偿业务,扩大受惠面三) 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风险补偿金合作对象,增加了以 下内容:“第三条风险补偿金合作对象包括:为中小微企业提 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机构、商业银行 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机构等,以下简称“银行机 构”)、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 构”)o风险补偿金应与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 在原《实施办法》第三条“工作小组成员”增加了肇庆 银监分局作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增加工作小组的执行 力五) 进一步明确风险补偿金业务管理费用,在原《实施办 法》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在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期间,市 政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经费,支持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项目 管理、审核等工作六) 为了探讨合作模式创新,推动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 善,增加了“第六条 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与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 担保公司等共同商定合作模式,可开展政银、政银保、政银担等 根据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也可引入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担保 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具体办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另行制 定七) 进一步强化对需求企业的管理,将原“第三章支持对 象”修改为“第三章 企业库的建立”,明确了进入企业库的基本条 件和享受绿色通道的优质企业范围以及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企业 库管理工作制度的职责A)将原《实施办法》“第四章 运行方式”、“第五章 申 请流程”整合到《实施办法(修订)》“第四章贷款的办理”,使 风险补偿金业务办理的流程及要求更清晰明了同时对以下几项 内容进行了修改:1、将原《实施办法》的办理流程修改为“企业库贷款企业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由服务中心推荐给合作机 构,合作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合作模式分别出具相关贷款、承 保初审意见(担保意向函),并向服务中心提交审批结果通知书; 服务中心收到审批结果通知书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 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合作机构出具风险补偿确认函。
合作机构收 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并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后为贷款企业办理 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修改说明:一是由于建立了企业库,因此计划由服务中心直 接将需求企业推荐给合作机构,而不需要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 推荐函二是由于《实施办法(修订)》办理流程涉及政银、政 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模式,因此不再细化到具体的办理时限三 是对贷款项目不再选派专业人业进行评估,改为由市中小企业服 务中心建立制订具体贷款项目贷款限额的分类标准,根据贷款企 业的纳税、社保等情况计算出可纳入风险补偿金业务范围的金 额,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2、 在第十四条“合作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 款……”明确了由服务中心制订具体贷款项目贷款限额的分类标 准,使列入风险补偿金业务范围的贷款金额更加规范统一3、 将原《实施办法》第八条“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修改为“抵质押方式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2年,信用方式(无抵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 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修改说明:由于抵质押贷款比信用贷款的风险相对要小,因此对抵质押贷款的年限适当放宽4、 将原《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代偿分担规定修改为“第十 五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 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共同承担企业贷款 本金损失风险。
当出现补偿风险时,风险补偿金赔付比例最高不 超过贷款金额的50%;当需要拨付的代偿资金额超过风险补偿资 金池总余额上限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合同贷款利息损 失以及追索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索费用均由合作银行全额 承担修改说明:由于《实施办法(修订)》涉及政银、政银保、 政银担等合作模式,具体分担比例要跟银行、保险、担保等进行 协商,且要根据风险补偿金业务运作情况,适当调整风险补偿金 贷款分担比例,引导合作机构进一步开展业务因此为了进一步 增强《实施办法(修订)》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仅明确了省规 定的风险补偿金赔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0%的要求5、 将原《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利率和保费的规定进一步 明晰,修改为“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具体执行的贷款利率由借款 企业与合作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度和市场利率变化商定,原则上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30%的水平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开展贷款保险(担保) 业务,保费(担保费)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向借款 企业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各种费用。
修改说明:一是明确了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进一步引导合作机构降低企 业贷款利息二是明确了担保公司开展贷款保险(担保)业务每 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向借款企业收取,进一步明确担 保公司收费的标准范围九)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风险补偿金代偿具体 流程,修改为“第二十条贷款企业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 付息时,合作银行在贷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或出现风险预 警信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 相关合作单位,并共同开展贷款追收工作超过60天(指自然 0)未偿还贷款本金且经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银行机构可持有 关证明材料按协议约定先后向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出理赔、 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先由服务中心对银行机构提交 的代偿申请进行初审,形成拟补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工作 小组成员单位经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 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 书面回复,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调配资金或由合作银行从风险补偿 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账务处理完毕后合作银行需向工作小组 办公室提交相关扣划等单据。
不予以代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贷款利率水平或贷款金额不符合要求,超出最高规定范 围的;2、 贷款发放前未经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的;3、 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与申报风险补偿金项目 资料明显不一致的;4、 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没有及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向市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的;5、 贷款期间,企业如发生欠息、贷款逾期、企业主要负责 人失联、企业停产等明显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但 合作银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报告的;6、 贷款的债权出现不完整,不可追索,无效的修改说明:一是由于《实施办法(修订)》办理流程涉及政 银、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模式,不再细化有关工作内容二是 进一步明确了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时间节点为“超过60天(指自然 日)未偿还贷款本金且经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三是明确了不 予以代偿的事项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职能十)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关代偿后的操作,增加 了 “银行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代偿资金后,须保证风险补偿承担 部分的贷款债权完整性和可追索性进一步明确银行机构代偿 后的责任十一)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市经济信息化局(市 中小企业局)职责中“出具贷款推荐项目计划;对财政资金开展 绩效自评工作。
内容删除,并增加了 “并按需调整存放在各合作 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量修改说明:将贷款项目推荐、财政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安排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落实同时进一步明确我局可按需调整存 放在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量的职责十二)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市财政局职责增加 了 “负责安排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专项工作经费内 容,保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持续正常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十三)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肇庆 市中心支行职责修改为“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和 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风险补偿金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协调合作 金融机构落实好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及风险处置等工作进一 步增强市人行在风险补偿金业务的职能作用十四)在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肇庆银监分局的 职责:“负责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 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指导、督促并跟踪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 处置及调查等工作和合作县(市、区)政府的职责:“负责本 辖区内对风险补偿金业务宣传推广,加大对辖区内贷款项目的监 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不参与全市风险补偿金业务整体运营管 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小组的执行力。
十五)在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职责中“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库;对贷款企业进行前 期评估和审查”修改为“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企业库;制订具体贷 款项目贷款限额的分类标准;对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合 作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形成拟补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 见,依法按程序报工作小组申请代偿;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风险补偿金业务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r 进一步增强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