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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富士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初步看法(杨立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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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7131282
  • 上传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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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对富士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初步看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 :2006-8-31 富士康公司针对两名记者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向记者个人提起巨额民事赔偿诉讼,而且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了记者的全部个人财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案件正在审理中,不能妄加评断,但是就已经发生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大概也不妨因此,提出以下意见仅供参考一、原告直接起诉记者作为被告是不是正确富士康公司不起诉报社,而是起诉记者和编辑,这一做法是不是正确,意见是明确的,就是应当起诉新闻媒体作为被告,不应当将记者和编辑作为被告起诉当然,从诉讼上说,原告起诉谁,不起诉谁,是他自己的权利但是,究竟应当列谁为被告,法院还是要进行审查的 如果被告不适格,法院就会进行更换被告,或者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如果原告不更换被告,法院可以驳回其起诉因此,仅仅说富士康起诉记者,也并不好说就是怎样,因为法院还没有审理问题是,起诉记者,索赔金额极为巨大,并且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记者个人的财产, 从中可以看出, 原告好像是存在一个潜在的意图,就是针对记者本人采取诉讼行为应当注意的是, 无论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记者属于一个媒体的成员,那么这个记者的行为就是这个媒体的成员,他的采访、 报道行为就是媒体的行为。

      这是一个通例对于记者的职务行为,却采取富士康这样的手段提起针对个人的诉讼,并不是一个正当的诉讼行为对此,还是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记者就是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是新闻媒体的行为如果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还不明确的话,因为这一条文只列单位为被告的规定,在逻辑上是规定在 “对记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情况之中, 前面的两种情况好像并不包含在其中, 那么, 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8 条规定确定被告,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侵权,在诉讼中也只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不列工作人员为被告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规则颠倒这样的关系,在名誉权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所谓的“受害人”不起诉新闻媒体,反而起诉记者本人, 并且在对记者所在的媒体通告中专门指出并没有起诉媒体,好像就是要针对记者进行“报复式”的起诉,看起来,诉讼目的在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

      二、对记者个人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其个人财产是否正确?原告在提起一个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诉讼时,请求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应其请求, 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是有法可依的 这一做法并没有特别的不对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对于个人的诉讼,并且是请求天价的索赔请求,法院裁定对个人查封天价的财产,在我国二十年的诉讼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作为法院, 应当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即使是需2 要进行保全的, 也应当对被告生活、工作必须的财产要适当留出余地,不能使被告的生活陷入困境对于一个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无论怎样,也不会赔偿3000 万元的天价数额,对此,法院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判断未经斟酌, 就做出这样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是不慎重的,这样的做法会伤害公众的感情三、作为企业,面对媒体的批评应当持何种态度?在新闻侵权问题上,我赞赏美国侵权行为法提出的一个观点,这就是 “给媒体以喘息空间” 这个概念的含义,就是对媒体应当适当宽容,不能动辄就要媒体对新闻批评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媒体承担的是社会监督的责任,通过新闻批评进行舆论监督,促进社会进步,即使是在新闻批评中存在某些不够妥当的内容,也应当容忍,这就是为了对社会进步负责。

      我也曾经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名誉权应当适当“瘦身”民法通则保护名誉权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二十年来,我们的名誉权观念过于膨胀了,人们经受不起严厉的批评名誉权的“瘦身” ,就是要人们经受得起批评,哪怕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而不要动辄以侵害名誉权来对抗、拒绝批评喘息空间”的观念和“名誉权瘦身”的观点是一致的,就是对媒体的批评要宽容作为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企业,都应当有这样的态度,欢迎批评,通过接受批评,改进自己的工作即使是媒体的批评过于严厉,只要不是恶意诽谤、中伤和诋毁,就不应当反对让媒体闭嘴与广开言路,无疑后者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司法机关应当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保护好媒体的权利,使其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正是“给媒体以喘息空间”和“名誉权瘦身” 的含义所在 制定侵权责任法,也正在研究是不是要规定新闻侵权的责任,在规定媒体要承担的责任上,要规定限制性的内容,以此保护媒体的正常的、正当的新闻批评同时,我还主张, 应当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 无诉权而恶意起诉,造成被诉人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予以侵权法的制裁四、对富士康诉讼事件的进展推测在本案的诉讼中, 由于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目前的报道并不是法律确认的事实,因此,我无法确认记者的报道是不是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不过,根据现在的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情况观察,记者对富士康的报道似乎并没有达到已经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程度这几天媒体进行的报道,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事件的关注,以及对这一诉讼事件的不满不过,既然是已经起诉,法院也已经受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就应当相信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尽管目前的采取的诉讼措施有些不当,但是, 这些问题都有适当的程序解决, 不必担心 应当看到的是, 我国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学理的探讨也相当深入,对于本案的审理并没有特别的困难相信法院会处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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