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doc
5页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2008年10月12日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六)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 单位会员:省(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1. 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2.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0 月12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