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多元化县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制度的调研报告.doc
7页法院多元化**县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制度的调研报告**县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完善立体化、多元化、 精细化诉讼制度的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相应的综合配套改革也需要深入推进,努力“构建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诉讼制度”法院围绕现行相关的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等运行情况展开调研,分析^p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 一、**法院相关诉讼制度司法实践运行情况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数量和新类型案件的增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法院在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努力推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导诉分流案件和机制建设,主要是推行以立案分流、诉前化解为内容的案件分流一是推行立案分流,对案件的立案、繁简、类别专业化进行甄别,分流诉讼的大量案件,缓解诉讼压力;对于不宜诉前调处的案件,则分流给相应审判团队进行审理二是推行调解前置,积极推行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在立案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耐心讲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基于本地案件的类别和实际情况、法院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不够完善,所以**法院解决非诉纠纷的案件数目极少。
(2)**法院暂无司法确认案件 (3)为应对立案登记数量不断增多现状,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优化司法资配置,**法院按照要求全力推进“小额诉讼”制度,依法审查各种案件类型,对于符合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进行依法依规办理,近两年来,共办理小额诉讼案件205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将大量小额案件简单、快速处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让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化解矛盾纠纷,这对于有效解决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4)**法院努力推行独任制审理方式,近两年来,共办理案件1713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9.56%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大大降低了审判活动所耗费的人力资总成本,审判队伍素质的不断加强,为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提供了保障 (5)“送达难”越来越成为制约基层法院案件审判和执行效率的“大问题”,尤其是直接送达工作,面临着人难找、地难寻、受送达人员去向不明、同住家属身份难确认等难题法院针对“送达难”等问题,日前将联合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社区部门,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管理资优势,组建网格员队伍,利用基层工作者熟悉村镇社情、地情、人情的优势,由其协助法院送达人员完成在其所在村镇范围内进行诉讼文书送达,提高送达力度,促使该案件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6)**法院暂无审理机制 (7)**法院暂无确立诉讼规则 二、现行诉讼制度制约司法效能提升的主要问题 (1)先行调解、委派调解的功能作用发挥不足面对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很难建立和发挥先行调解、委派调解的功能作用一是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没有专门的调解中心和调处平台二是基层法院人手不足,很难有专人进行案件的立案、甄别和统一的分配,难以做到多渠道的立案分流,也就无法做到案件的先行调解和委派调解三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而且目前先行调解、委派调解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2)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的范围过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一是申请主体过于局限按照当前《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有必要的,由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申请司法确认,这提升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门槛,使得诚信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审查标准不明确 《人民调解法》并未对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在审查中,也只是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对应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那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
(3)小额诉讼适用率偏低一是送达难,审限压力大本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但由于受送达难等问题的困扰,使立案时确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因无法在短期内送达被告,最终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延长审限二是当事人的不信任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当事人出于对裁判结果的不信任等原因,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甚至故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 (4)为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适用,一是可以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因为在基层法院存在大量的小额债务诉讼,针对此类案件,在简易程序之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有利于权利保护,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降低诉讼成本二是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可以使用以简易程序为主的审理模式,案件立案后即以简易程序开庭,通过开庭认为事实复杂,关系一时难以查清的,可转普通程序审理,解决基层法院适用简易审理而二审又以不简易的程序审理的不协调状况5)独任制审理方式适用过于狭窄,因为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现行立法规定将独任制审理只限制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但是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则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对于第二审程序,因其所承担的审判监督职能与其所应采取的审判组织形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在第二审程序中也完全可以部分地适用独任制组织形式。
(6)送达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送达效率低通过传统的邮政送达,成功率较低,特别对当事人的首次送达,成功率更低,无谓地浪费司法资,且送达周期长,影响了审判工作效率二是直接送达工作,面临着人难找、地难寻、受送达人员去向不明、同住家属身份难确认等难题,无法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至当事人手中 (7)**法院暂无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制度 三、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的意见建议 (1)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和建设的建议:一是增加人员配制,成立专业的非诉纠纷调解团队和执行小组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切实经过先行调解、委派调解等程序处理,形成以庭前调解为主、其他诉讼阶段的调解为辅的模式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专门的调解中心和调处平台三是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加先行调解、委派调解人员和机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的途径,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拓宽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应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单独申请司法确认写入相关法律,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均可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这就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几率。
二是明确审查标准在审查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时,建议主要审查涉及的法律问题,附带审查事实问题,必要时,在不影响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应适当放松法律标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 (3)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建议:一是加大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如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向导发放宣传手册等让人民群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使案件能够快审快结,既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节约司法资二是完善送达方式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各种送达方式的作用,使应诉材料可以在短期内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快”的优势得以发挥三是增加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审理的信任度,宣传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救济方式,一审终审后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4)独任制审理方式适用受限的建议:一是加强审判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专职培训,使独任制审理法官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学历层次进一步提高,具备相关能力独任审理案件二是放宽独任制审理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因为基层法院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审理的案件类型相对稳定,能够从不同的案件中提取一定的审判标准,经验丰富审判法官可以胜任独任审理,提高审案判案效率,节约司法资。
(5)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一是联合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社区部门,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管理资优势,组建网格员队伍,利用基层工作者熟悉村镇社情、地情、人情的优势,由其协助法院送达人员完成在其所在村镇范围内进行诉讼文书送达,提高送达力度二是丰富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为补充多元化送达模式三是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和成功率节省审判人员的时间、精力,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 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