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pdf
58页管 理 文 件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编号:MD-AS-2004-01 下发日期:2004 年 8 月 20 日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说明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是一个指导性的管理文件 它旨在进一步明确民航改革后,对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管辖及处 置程序(民航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罚工作,制定 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 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或在境外注册,在中国境内从 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2 参照标准 2 参照标准 国家标准 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 准 GB18432-2001《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含义 3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含义 本程序所称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是指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相关 的不安全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 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及虽未构成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但影响或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 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范围内所发生 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 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或导致 2 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 构成飞行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 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训练事故征候飞行训练事故征候是指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 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 5700kg 以下(含)的航空器和 2730kg 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其它不安全事件其它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或可能影响 航空安全,但其程度未构成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的 事件 航空器受损航空器受损是指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达 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标准,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 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MEL、外形缺件清单 CDL 及偏离放行指南 DDG)的航空器损坏 人员重伤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 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 7 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 48 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航空器损坏航空器损坏是指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 附件损坏程度未达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标准,且 3 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 10%(含)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不安全事件 4 职责 4 职责 民航总局负责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标准,主持重 大民用航空事故调查,参与国家对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组 织对一般航空运输事故、通用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以下有必要调 查的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对所在区域内的 航空企事业单位运行进行持续安全监管,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参 与地区管理局对一般航空运输事故、通用事故的调查;参与或主持 对事故征候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5 处置程序 5 处置程序 5.1 飞行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1.1 飞行事故处置程序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部)执行 5.1.1.1 初始信息报告 A.发生飞行事故后,事发指挥区域内的空管部门应立即报告事 发地的民航管理机构 (监管办和/或地区管理局) 和民航总局空管局 运控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立即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和局 领导在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及其周边发生的飞行事故,空管部门还 要立即通知机场当局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救援 B.飞行事故的当事机组(如有行为能力),要利用一切可用的 通讯手段向所在航空公司、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办报告事发地 的准确位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发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情 4 况。
C.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地区 管理局报告, 并于 12 小时内填报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 告表》,报送事发地地区管理局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应使用等 手段向民航总局报告初始信息, 并于事发后 24 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提 交经过审核的《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电子邮件 或) D.飞行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局要立即协调机场,地方政府、 军队等组织救援 5.1.1.2 调查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MD-AS-2001-001)组织 实施 5.1.1.3 续报 事故情况续报由调查组提交 5.1.1.4 最终报告 由地区管理局(包括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由地区管 理局在事故发生后 9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 《民用航 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应 当在事故发生后 120 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 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 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5.1.1.5 调查的信息发布 特大飞行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发布;重 大飞行事故及其以下的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机构发 布。
5 5.1.1.6 处理 如果涉及对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 处罚不写入调查报告,只填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 表》的“处理情况”栏如处罚滞后,可按续报方式,报送调查报 告受理单位,由民航总局航安办填入“处理情况”栏,但填写人要 注明处罚信息的来源和最后填写人签名及日期 5.1.2 飞行事故以外的飞行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1.2.1 初始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了无人员伤亡的不安全事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应及时通 过、电报、等向事发地监管办报告;监管办及时向事发地 地区管理局(航安办)报告,听取地区管理局指示,及时赶赴现场, 获取有利于事件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如果是 航空公司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还应向当地空管部 门和所在的分、子公司报告(必要时可由空管部门代为报告);分、 子公司应立即向上级公司和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报告;上级公司应立 即向公司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接到报告后, 要立即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 空管部门获得航空不安全事件信息后,除按空管系统报告程序 逐级上报外,要立即报告当地监管办(无监管办的,要直接向地区 管理局航安办或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报告)。
如需要救援的,要立即 按照应急救援方案,通知机场当局实施应急救援 通常,不安全事件应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 报 5.1.2.2 初始书面报告 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事发单位要尽快向事发所在地地区管理 6 局口头或报告, 并应于事发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填 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应 在事发后 48 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安办报送事实经过审核的地区管 理局的《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发生构不成飞行 事故征候的飞行不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要尽快向事发地地区管理 局口头或报告, 并应于事发后 48 小时内向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填 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应 在事发后 72 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安办报送事实经过审核的管理局 的《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5.1.2.3 调查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辖区内的不 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或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可向航空公司和 相关单位直接索取必要的资料,也可请相关的地区管理局、民航科 研或技术支持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援各相关地区管理局和有关单位 有责任给予协助。
组织调查的管理局, 一般应于事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民航总局 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和《调查报告》,并 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地区管理局特殊情况下,若不能按时上 报,应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说明理由 7 (处置不安全事件示意图,以事发单位为航空公司为例) 对承运 人进行 相关的 处理 对承运 人进行 相关的 处理 空管部门 航空公司航空公司 分、 子公 司所 在地 的地 区管 理局 航 空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航安办)(航安办) 事发地的航 空安全监管 办公室 发生航空不安全事件发生航空不安全事件 调查航调查航 空不安空不安 全事件全事件 “调查报告”和“具体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具体的处理意见” 航空不安全事件当事人航空不安全事件当事人 航空公司分、子公司航空公司分、子公司 对直接责 任人进行 执照处理 协助 办理 处罚 事宜 事发地的地 区管理局 上报“初 始” 、 “最 终”报告 和“调查 报告” 8 5.1.2.4 处理 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依据现行法律或规章作出处理决定并执 行, 或委托当事人/事发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执行 (委托书及委托 程序见附件) 。
作出处理决定的地区管理局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处理决定形成后,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将地区管理局处理 的信息和事发单位内部处理的信息填在《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 最终报告表》内,随《调查报告》一起报送民航总局航安办 5.2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2.1 航空地面事故 5.2.1.1 初始报告 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用、电报、等 向事发所在地及事发单位所属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监管办或地 区管理局)报告,并于 24 小时内填写《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 始报告表》 , 报送事发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获 悉该信息后,应按报告程序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地区管理局在事 发后 72 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报送经过审核的 《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 件初始报告表》 5.2.1.2 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直接或授权监管办调查和处理 5.2.1.3 最终报告 调查工作完成后,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向民航总局提交《调 查报告》和《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5.2.2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 5.2.2.1 初始报告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用、电报、 9 等向事发所在地及事发单位所属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 并于 48 小时内填写《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报送 事发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获悉该信息后,要 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 并在事发后 72 小时内将经审核的初始报告表 上报民航总局。
5.2.2.2 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直接或授权监管办调查和处理 5.2.2.3 最终报告 调查工作完成后,组织调查的管理局向民航总局提交《调查报 告》和《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5.3 举报事件处置程序 5.3.1 举报到民航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