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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违纪学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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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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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惩罚悲己学生伤邮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 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 活动的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 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留校察看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 看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在留校察看期满一周内向所在学 院递交个人留校察看期表现总结,经学院鉴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各 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学院向学校建议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如 经学院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 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

      考察合格的,可结束留校察看期,不合 格的将继续延长)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㈠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㈡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N)有立功表现的;㈤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 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㈡ 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㈢ 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㈣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五) 屡犯或屡教不改的;(六) 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七) 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A)半年内违反第三章中两款及以上规定的第七条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 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 取消表彰资格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 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旦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 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 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 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 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破坏安定团结 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 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降一级处理;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 以拘留七FI(含七FI)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Fl(不含七Fl)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 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㈣ 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 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第十一条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 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 予警告处分;㈡ 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 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㈢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 处分;㈣ 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五)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两年内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 -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 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 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九)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肇事或打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 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㈡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 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轻伤 没有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㈢以“劝架”为由,偏祖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㈣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 人受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㈤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 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 极参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1) 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2) 持械聚众斗殴的;(3) 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A)打架后,双方不通过组织而用威胁或勒索钱物等不正当手段 私下解决的,参照第十-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 处分也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乂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三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㈡ 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 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㈢ 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 考试违纪,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㈠ 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㈡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㈢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例)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⑴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 试内容的;S)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五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 考试作弊,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 分: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 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2) 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 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3) 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 题信息的(本条第㈢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除外);(4) 复制他人考试用存有程序、文件的磁盘的;(5) 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6)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2) 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3) 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4) 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5) 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未遂的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的;(2) 指使他人代考,已成替考事实的;(3) 因考试作弊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第三次作弊的:(4) 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作弊的、组织作弊的、 盗窃试卷的;(5) 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W)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第十四条的第㈠、㈡、㈢款中相应规定处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 分:㈠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 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 严重的;(9) 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㈡ 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 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㈢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 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 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㈠ 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 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 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㈡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㈢ 散布涅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㈡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㈢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 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 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九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 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㈠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㈡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 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 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㈢毁坏公共图书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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