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pdf
15页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2011-08-29 10:04:14 陈桂明 / 吴如巧【作者简介】陈桂明 (1961-2010) ,男,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民事司法体系的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其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法典化历程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在当前面临着诉讼迟延、诉讼费用过高等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在近些年的修改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在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发现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若干进展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前述进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关 键 词】联邦 / 民事诉讼 / 发展/ 启示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有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 自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制定以来, 其对各州的民事司法就一直产生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史蒂文?苏本(Stephen N. Subrin)、玛格丽特 (绮剑) ?伍(Margaret Y. K. Woo)在他们所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中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尽管自生效时起已被修订多次,但仍然是今天调整联邦审判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
此外,美国的二十二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司法上均采用了实质上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形式和内容为范本的民事诉讼规则另外还有四个州也如法炮制, 只不过是通过立法规定而非司法规定的途径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 共有二十六个州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邦规则的模式,, 美国所有的州都受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极大影响 像自由诉辩、 广泛的合并、 宽泛的证据开示等在今天都不仅仅是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诉讼规范,而且同时也存在于全美绝大多数州法院体系中 [1] 不难看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美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实际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理解与掌握对于深刻了解美国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也赋予了本文剖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这一行为以重大意义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一)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法典化历程从美国独立到 19 世纪中叶以前,美国的各州仍然适用英国殖民时代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双重诉讼程序制度,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也被各州广为接受,最典型的是 1776 年马里兰州权利宣言,该宣言规定,已为实践证明能适用于地方和其他情况的英国普通法和陪审团审判以及诸如此类的英国制定法,追溯至 1774 年 6 月 1 日被采纳。
[2]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 这种双重诉讼程序制度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以及与美国实际情况的不相适应性,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抱怨与非议到 18 世纪 30 年代末期,普通法程序制度的适用以及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的双重法院体制已经受到了诸多的抨击在一些抱怨者看来, 普通法制度并非十分灵活, 因而法律的发展不能满足日益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对于一个新生的、现代的民主社会而言,借鉴失败的大不列颠过时的方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外一些抱怨者认为,在民主社会,应当由立法机关而不是由法院来制定法律,包括制定程序法 分设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导致了效率低下,这特别表现在由于常常遇有难以把握应在哪个法院开始诉讼而导致的案件的撤销,从而无端耗费了时日另外,整个争议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得以完全解决的情形也不乏见[2]59-60正是因为英国的民事诉讼传统存在上述弊端,所以,19 世纪中叶,以纽约州为首的几个州, 开始在英国普通法的原则基础上开展诉讼程序的法典化运动美国各州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典化是1848 年纽约州率先制定民事诉讼法典为标志的纽约州民事诉讼法是大卫?达德利?菲尔德 (David Dudley Field) 一位19 世纪美国杰出的审判律师,多年坚持进行成文法运动的结果,因此,人们也将该法典称为“菲尔德法典” 。
菲尔德法典合并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诉讼程序,并废除了复杂的诉讼方式和诉答制度,从而大大简化了民事诉讼程序 菲尔德法典是普通法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制定的统一程序法,对美国其他各州的民事程序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自该法典制定以后, 其被美国大约半数左右的州所采纳,适用的人也超过了美国人口的一半菲尔德法典是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到由 1938 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所导入的美国现代诉讼程序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的诉讼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摒弃令状和单一争点诉辩程序,一定程度地扩展合并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的能力,以及规定Discovery等,均不失为高瞻远瞩之举 但大卫?达德利?菲尔德的目标, 以及其在菲尔德法典中的体现,都在相当程度上与普通法的理性十分接近菲尔德希望限制诉讼,希望给予法官极少自由裁量权的严密规则,而且他厌恶法律的机动性、弹性[2]62-63 虽然菲尔德法典在统一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诉讼程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并对其他州的民事程序立法作出了榜样,但菲尔德法典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仍然存在众多需要改进之处 而这无疑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在 1938 年以前,联邦法院在诉讼程序法上的适用较为混乱,并引发了诸多问题。
在经受多年的责难之后,为统一联邦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国会于1934年通过了《授权法案》 (Enabling Act) 《授权法案》授权最高法院颁布适用于联邦地区法院普通法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改变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法权利 最高法院还可以使规则也适用于衡平法案件,如此,则像菲尔德法典一样将普通法与衡平法合并 联邦最高法院将起草规则的任务交由时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查尔斯 ?克拉克教授为首的由学者、律师和法官组成的规则起草委员会历经多次讨论和修改, 联邦最高法院向国会提交了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于 1938 年获得通过,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与生效,意味着美国联邦初审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从此获得了统一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主要内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共 13 章,其中第 1 章至第 11 章为规则的正文部分,第 12 章为“关于诉讼文书格式的附录”,第13 章为“关于特定的海事和海商请求的补充规则”规则的正文共八十六条,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 章至第 4 章(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 ,规定诉讼开始、诉答书状和申请书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和请求的合并; 第二部分为第 5 章(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 ,规定庭外录取证言及发现程序;第三部分为第6 章至第 7 章(第三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及判决;第四部分为第8 章至第 11 章( 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 ,规定临时扣押财产、书记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虽然是一部成文化的民事诉讼法典,但其并不是大陆法意义上的系统化的法典,而是以英美法的判例法为基础, 总结了传统的判例法的经验, 特别是重点放在改革和简化开庭审理前的诉答程序事项的具体规定、 发现程序的方法以及当事人提出各种申请的程序和标准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 基本上是以往的习惯做法, 而且开庭审理的许多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还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习惯进行审理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作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规则的,各联邦地区法院在不与这一规则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法院的地方性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被美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视为继1848 年菲尔德法典之后,美国民事诉讼法发展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之所以会受到这么高的赞誉,是因为其在如下两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首先,统一了诉讼方式: 将各种诉讼方式简化为单一的民事诉讼一种诉讼方式,使诉答程序摆脱了传统的形式主义英美法的传统诉讼方式是因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果当事人所采用的诉讼方式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符, 那么当事人就会败诉 尽管经过多次修改, 但是在制定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前美国各州还是采用9 种不同的诉讼方式, 诉讼开始的诉答程序还是很复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一大功绩就是把这些诉讼方式简化为一种方式即民事诉讼方式,而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就是诉讼的开始这对普通法传统的诉答程序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革其次, 把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和证据作为权利而规定了发现程序 这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对美国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又一重大贡献美国传统诉讼结构是由诉答程序(Pleading)和开庭审理(Trial)两个阶段构成的在诉答阶段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目的仅仅限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而证明争点的证据事实则不作为当事人之间交换的对象 所以,几个世纪以来律师在开庭审理阶段提出证据,突袭对方当事人作为胜诉的诉讼策略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一次把当事人收集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和证据作为一个诉讼阶段规定下来,不仅解决了突袭的问题, 而且对整个诉讼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有了当事人之间直接交换信息和证据的发现程序,就使原来只交换诉状和答辩状来整理争点的复杂程序简化了诉答程序只起向当事人告知诉讼的作用而已, 双方当事人是通过边收集证据边明确争点,从而使当事人之间对案件和证据取得共识这样便使得当事人容易在法庭上举证,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之前以和解方法解决纠纷。
尽管目前发现程序尚存在不少问题,在实践中确有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以拖延诉讼的现象,但当事人之间在进入法庭审理之前充分交换证据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的 [3] 二、美国联邦民事司法所面临的困境美国是一个诉讼超级大国, 其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困难首先表现在诉讼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上 这既包括诉讼绝对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诉讼率的提高 从1940年到 1960年,美国法院的案件增长率在77%以下,而从 1960 年至 1975年间, 案件增长率上升到106% 1960年是美国案件负担史上的一个分水岭 1904年到 1960 年间,诉至联邦法院系统的案件从33376 件增至 89112 件,平均年增长率仅为 1.8 %1983 年,联邦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是1960 年的 3 倍多,增长率为 250% 这一增长率比起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增长率则相形见绌在同一时期,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案件从1960 年的 3765 件增至 1983 年的 29580 件,增长率为686%1990年 6月到 1991年 6 月,联邦上诉法院共受理上诉案件42033件,每个合议庭一年平均审理764 件同一时期,联邦地区法院共受理217879件(其中 80%以上为民事案件 ),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内审理335 件。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更为惊人事实上,美国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州法院处理的据统计, 1990 年,州法院共受理案件超过了1 亿件从 1984 年到1990年,美国人口仅增长5%,但其间向各州法院提起的诉讼却增长了18%[4] 有人将这种诉讼案件猛增的现象称为“诉讼爆炸”,但不少人认为,普遍意义上的“诉讼爆炸”还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然而,对于特定类型的诉讼而言,“爆炸”的证据却相当充分例如,涉及联邦的案件在数量上日益增多,联邦法院受理的“新型诉讼案件”远远高于州法院[5]1996 年,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从 1966 年的 71000 件上升到 269999件,增加近 3倍但在美国, 大部分民事诉讼是在州法院系统中处理的,州法院处理了全国民事案件的90%1993年, 在州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高达1460万件( 不包括家庭关系案件 ) [2]45 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 美国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