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港通航安全宣传手册.doc
39页123编制目的为维护良好的船舶通航秩序,介绍青岛港口水域内的交通情况,使船舶驾驶员了解青岛港交通流特点,结合青岛港通航实际,编制本宣传手册推荐阅读范围推荐在胶州湾内和青岛近岸海域航行的所有船舶阅读本手册4青岛港口水域主要交通流分布情况青岛港口水域主要船舶交通流的密集程度和分布规律见图 1:(1)主航道进港船舶交通流(2)主航道出港船舶交通流(3)第 3 警戒区至前海№3 锚地进出船舶交通流(4)第 3 警戒区至前海№2 锚地进出船舶交通流(5)第 2 警戒区至前海№2 锚地进出船舶交通流(6)第 2 警戒区至竹岔岛报告线进出船舶交通流(7)第 1 警戒区至大港进出船舶交通流(8)第 1 警戒区至黄岛油港(或油轮锚地)进出船舶交通流(9)第 1 警戒区至前湾港进出船舶交通流(10)第 1 警戒区至港内锚地进出船舶交通流(11)第 1 警戒区至海西湾进出船舶交通流(12)青黄轮渡航线船舶交通流(13)南沿岸通航带抛泥船进出交通流(14)港内锚地至大港进出船舶交通流(15)港内锚地至黄岛前湾港进出船舶交通流(16)大港至前湾港进出船舶交通流11船舶在青岛港口水域安全航行注意事项在青岛港口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以安全航速航行并保持 VHF08 频道不间断值守,若可能与他船形成会遇局面,建议提前沟通联系避让,或请 VTS 提供信息服务。
除每年 6 月至 8 月休渔期外,青岛沿海水域渔船活动较为频繁,渔船分布密度较大,且多为木质、小型渔船或拖网渔船,雷达回波不易识别部分渔船航行设备简陋,号灯、号型不齐全,不显示号灯、值班瞭望情况差、在航道锚地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抢大船船头”等有碍安全的情况较普遍提醒在青岛海域航行的船舶谨慎驾驶,仔细瞭望,防止碰撞渔船一、定线制及前海锚地附近水域船舶安全航行注意事项(1)船舶进港过大、小公岛连线、竹岔岛报告线时应提前确认进港计划,并按照“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在 VHF08 频道向青岛 VTS 报告2)未经 VTS 同意,禁止吃水 15 米以下的船舶使用吃水 15 米及以上的船舶通航分道3)定线制水域的三个警戒区是各交通流密集交汇的区域,应特别谨慎驾驶,各交通流交汇情况见附图附图4)第 2 警戒区是引航员登离轮区域,引航员登离时的被引航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建议提前沟通联系,注意避让5)船舶进入第 1 分道通航制区域后限速 12 节,且禁止追越相关船舶须提前调整船速,并保持安全船舶间距6)船舶在申请前海 №2、№3 锚地锚泊时,应听从 VTS 统一安排推2荐过青岛港 №7 灯浮后再穿越第 3 警戒区。
转向前应特别注意主航道出港交通流,注意识别沉船浮标并宽让两艘沉船进出锚地的船舶应避免相互间形成紧迫局面,特别注意正在起锚、抛锚的船舶及风、流对船舶锚泊操纵的影响7)前海 №1 锚地仅供船舶应急处置或超大型船舶候潮使用计划至前海 №1 锚地抛锚的船舶应特别注意主航道出港交通流,必须提前与相关船舶沟通、协调避让行动,必要时请求交管中心予以协助抛锚前应计算好锚泊旋回半径,使船舶在任何潮汐情况下不得进入浅水区和航道8)驶离前海 №3 锚地的船舶推荐由锚地的北边界驶离锚地,进入第 3警戒区汇入主航道进港交通流尽量避免与进入锚地的船舶形成会遇局面穿越第 3 警戒区时应特别注意主航道出港交通流、进出锚地的船舶交通流9)驶离前海 №2 锚地的船舶推荐由大桥岛航道进港,进入第 2 警戒区汇入主航道进港交通流尽量避免与进入锚地的船舶形成会遇局面注意锚地内正在起锚、抛锚的船舶和经大桥岛航道出港的船舶特别注意第 2 警戒区出港船舶交通流、南沿岸通航带抛泥船进出交通流10)第 3 警戒区附近海域航标较多,沉船浮标、深水航槽专用浮标、标识航道界限的浮标,航经此水域的船舶应特别注意辨认识别,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勤测船位,以防混淆误认航标。
二、团岛及胶州湾以内水域船舶安全航行注意事项(1)团岛口流速较急,顺流时舵效较差,须注意第 1 警戒区内船舶交通流密集交汇,交通态势复杂,各交通流交汇情况见附图附图建议提前沟通联系,协调避让2)在胶州湾内航行须特别注意青、黄轮渡客船、军舰(潜艇) 、在港内航行的过驳船、加油船、加水船、污油水回收船等港作船3(3)由第 1 警戒区虚拟航标北侧水域进入第 1 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和从第1 分道通航制驶出进入第 1 警戒区虚拟航标南侧水域的船舶须从虚拟航标西侧通过,并应特别谨慎驾驶虚拟航标位置(GPS):36°01′55.7″N,120°16′42.7″E4)水上飞机训练时沿预备航线航行,须特别谨慎,注意进出大港、港内锚地的船舶5)进出大港前,VHF11 联系港口调度大港口门狭窄,注意避让进出大港的船舶、军舰(潜艇) 进出大港的船舶在 №106—№107 灯浮连线之间交汇较多,容易形成紧迫局面,建议提前沟通联系,协调避让内锚地进大港的船舶应注意 №105—№107 灯浮连线以西的浅水区,船舶须视吃水情况选择适当航路进入大港航道,吃水较大船舶推荐由 №105 灯浮南侧转向进入大港航道航行时应特别注意马蹄礁,宽让以避免触礁搁浅。
6)进出内锚地的船舶应特别注意中沙礁,推荐由从中沙灯船东侧进出锚地7)进出油港或油轮锚地的船舶应特别注意中沙礁、湔礁,避免触礁搁浅油港及其航道附近水域流向复杂,须注意穿越油港航道的交通流较多,航行时须谨慎8)进出前湾港船舶在 №301 灯浮附近交汇较多,转向角度较大,流速较大,流向较乱,须特别谨慎前湾港池内廿万矿石码头与 №303 灯浮之间的航道较窄,进出船舶应避免在此会遇航行时应特别注意安湖石及其附近水域水深较浅,宽让以防搁浅9)海西湾内水深较浅,浅滩较多,航行环境复杂,进出船舶应特别注意吃水与实际水深的关系,并应时刻将船位保持在航道内,避免搁浅4附 图附图 1:定线制及前海锚地附近水域推荐交通流向示意图 附图 2:团岛及胶州湾以内水域推荐交通流向示意图111附录附录附录 1 1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07 年 6 月 21 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海洋与渔业、公安、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2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六条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第八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第十二条 需要在港口水域航行的下列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3(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爆炸品、液化气体或者闭杯闪点低于 23℃易燃液体的;(二)拖带航行超出正常航行条件的;(三)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护航申请后的十二小时内安排护航;申请护航的船舶可能对港口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港或者令其离港第十三条 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第十四条 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国家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第十五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员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引航交接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第十六条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开敞式载客船舶在航行中应当确保船员和乘客穿着救生衣4第十七条 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应急通道以及相关应急设施,标注消防、救生演示图,配备消防、救生手册,并在开航后立即向乘客作出演示或者说明第十八条 客船在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滚装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零点五米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五百总吨及以上(或者七百五十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一条 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启封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 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警戒区、航线、航道、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公布5第二十三条 止在港区水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需要在前款规定区域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建造海上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在通航海域设置、建造海上固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前两款所列工程建设完工后,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和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