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pptx
54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 “三同时”,2016年6月,目 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备案流程第二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一、职业卫生 “三同时”的涵义二、职业卫生 “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四、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目 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对于高危行业,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安全生产法》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文)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100%。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3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2011年2月施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2009年8月5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2012年1月施行)《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2013年3月20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
2015年5月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2015年7月施行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对于高危行业,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按领域、按级别划分。
危化品领域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其它领域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令213号)和鲁安监发[2009]81号)规定:(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省政府令213号)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适用鲁安监发39号文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剂项目应走省政府令213号文重点监管项目程序;原料项目应走鲁安监发[2013]39号文危化品项目程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原则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1.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3.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 安全条件论证2. 安全评价3. 安全条件审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安全设施设计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建设项目试生产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调试和检验检测2. 生产准备和试车3. 试生产方案,4. 试生产方案内部审查5. 试生产方案审查备案6. 试生产期限(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2. 安全验收评价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4.审查核查(五)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 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本单位或者外部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 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 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实施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