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指南.doc
4页四川省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体现医疗侵 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 和专门知识对医疗侵权损害诉讼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有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 具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从事医疗侵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 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活动受国家法 律保护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活动,不受 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标 准和鉴定规范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活动,应当接受 国家、社会、委托方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侵权损害 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第二章医疗侵权损害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九条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材料:(一) 患者的门诊病历、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二)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等病历资料;(三)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四) 当事方的书面陈述材料在必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的检验报告;(二)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三)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以上材料应通过人民法院质证或医患双方确认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委托事项、鉴定要求、鉴定 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委托鉴定的目的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 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要求,依靠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能够完成的鉴 定委托事项的,应当予以受理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委托方补充;委托方补充齐全的,可以受 理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 托方。
采用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 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 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一)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 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 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四) 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五)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六)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七) 委托方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A)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回避的;(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 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与委托方另有协议的除外第三章医疗侵权损害鉴定的实施第十三条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 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至少1名司法鉴定人须具有高级职称。
如聘请相关临床 医学专业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参与鉴定,鉴定意见中采用专家意见的,由司法鉴 定人负责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方、委托的鉴定案件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方要求司 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 定委托方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聘请相关临床专家参与鉴定时的回避情形,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 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举行陈述会,由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 述材料并充分发表意见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 取笔录、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等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第十九条 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 复杂鉴定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鉴定时限有其他约 定的除外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补充鉴定:(一) 委托方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 委托方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 委托方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 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方不能 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 委托方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 和鉴定能力的;(五) 委托方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 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 委托方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 委托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 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方,说明理由,并退还送检的 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 费用第四章鉴定文书第二十二条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侵权损害鉴定过程和结果 的法律文书形式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意见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医疗行为有 无过错;2.是否存在损害后果;3.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及过错参与度(过错参与度以区间百分比数值表示)。
第二十三条 医疗侵权损害鉴定文书的格式和有关要求应按照司法部《司 法鉴定文书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 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委托方,一份由鉴定机构存 档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制作好鉴定文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并保留送达记 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方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 制作鉴定文书或对原鉴定文书予以更正:(一) 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二) 鉴定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三) 鉴定意见与委托鉴定事项不相符合的;(四) 鉴定文书有其它明显差错的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蒐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 询的,应当及时答复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 同意,司法鉴定人也可通过书面回复或其它形式予以答复、解释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 规定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应当客观、全面、如实地说明鉴定的 有关情况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由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发生的出庭费、交通费、 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应提前与人民法院约定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其他类型案件中需要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 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指南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指南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 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