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ppt
113页1民法专题债总及法定之债部分债的体系(基于债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分类)债的体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行为之债(如遗赠、悬赏广告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专题一 债的原理债法总则的内容 : • 1、一般规定:债的概念、给付、债的效力 • 2、债的原因 • 3、债的种类 • 4、债的履行 • 5、债的保全 • 6、债的变更与移转 • 7、债的消灭一、债的概念债的学理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的义务(债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债的概念的含义:(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2)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债务 人实现债权人要求的义务优士丁尼大帝的《法学阶梯》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意指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债债的一般学说说是由德国法学家提出的 ,并直接反映在《德国民法典》中,形成与物 权权相对应对应 的“债权债权 ”编编该该法第241条对债对债 下了一个定义义:“由于债债的关系,债权债权 人可以请请求债务债务 人 给给付。
给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为 在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 ,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 ( 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 • 在古代汉语中,债通“责”,本义是指“所欠 的钱财” •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 念才首次被引入中国《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 债权”一节,该法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表明我国民法上关于债已使用了大陆法 上的概念• 但有学者提出这一概念有不科学之处:• 第一,它并未把债限定为特定当事人间的关 • 系,从而未能揭示债的主体特征• 第二,定义中把债的内容表述为“特定的权利义 • 务关系”,只是从债的内容的外延上作了描述,未 • 能揭示出债的内容的本质特征• 第三,未能对债的客体进行表述二、法的本质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债法的规范功能主要是保证在不同地域、不 同时间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当然,债法是关于 财产让渡或者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 体系以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 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 。
但这并没有改变债的本质,债仍然是法律上可 期待的信用 三、债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四、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指债权人,义务主体,指债务人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客体 • 即债的标的,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行为(习惯上称 为“给付”) • 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可以 涵盖一切诸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 移权利、提供劳务等各种具体的债务人 应为的特定行为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是从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指 给付这一抽象行为;而标的物则是指债务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物 ——指给付的具体对象有些债的关系只具有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如提供劳务的债只有在交付财物、支付金钱 的债,才有标的物的存在1、给付具有如下特点:(1)合法(2)须能确定(给付不确定的,债权债务关 系无效。
3)适格(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 标的• 首先,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 关 • 其次,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在 当事人之间引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再次,债的标的须为私法上的事物,公法 上的事物,如选举、行政管理等,不得作为 债的标的 • 最后,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某类债的标的的 ,不能作为债的标的例如,禁止流通物不 能作为债的标的2、给付的形态不同的给付形态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不同的要求, 在债务违反的责任承担上,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1)交付财物(最常见,方式有四种)(2)支付金钱(3)转移权利(4)提供劳务(服务)(5)提交成果(6)不作为(三)债的内容——债权债权 与债务债务1、债权债权债权 是请请求特定人为为特定行为为的权权利在现现代企业业的财产总财产总 量中,债权债权 已占有 相当的比重 • 与其它权利相比,特别是与物权相比, 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 (2)债权是相对权 • (3)债权具有相容性 • (4)债权具有平等性 • (5)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 (6)债权具有期限性2、债务债务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 义务。
债务的内容包括实施特定的行为,也 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并 相互依存• 债务的特征: • (1)从性质上说,债务是一种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义务 •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 的不利益 • (3)从内容上看,债务具有特定性 • (4)债务与债权一样都具有期限性债 务不许永久存在,为现代民法上的一个原 则 第二节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 二、主债与从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六、自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责任基础:对协助义务的违反二、债务的效力(债务满足债权的效果)1、实施给付义务(履行):(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 • 2、附随义务(注意、告知、照顾、保密义务等) • 3、不真正义务(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照顾义务) •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 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4、债务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债务不履行及其后果(一)债务不履行的表现形态:1、给付不能(履行不能)(1)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2)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4)全部不能与部分(5)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三、债务不履行及其后果(一)债务不履行的表现形态:2、给付拒绝(履行拒绝)3、履行迟延(给付迟延)4、不完全给付(不完全履行):1)瑕疵给付2)加害给付(二)债务不履行的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2、债务不履行的一般后果:1)强制执行2)损害赔偿3、各种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1)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1)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2)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 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 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民法通则》 第115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先期违约),债权人 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 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生损害的赔偿金 或者违约金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 第一,当迟延后的给付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拒 绝原定给付并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不履行原定给付的损 失第二,接受强制履行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第四,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第五,金钱债务由债务人偿付迟延利息;适逢货币贬 值时,债务人应赔偿因货币 贬值所造成的损失 ◆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责任规定《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第一,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 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 的给付已过清偿期的,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 给付迟延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 正责任外,还须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补正 的给付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 由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4)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第二,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给付的标的物是产品的 ,其积极加害的赔偿应适用民法对产品侵权责任 的规定第二章 债的移转 债的主体的变更称为债的移转 ,分为:概括承受特定承受: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 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可分为: • 一部让与全部让与 • (《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79条• 债权让与的原因 • (一)法律规定 • (1)继承 • (2)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 •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 (3)履行债务的人的求偿 • 连带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等在履行了债务后 ,有权请求债权人让与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 债权让与的原因 • • (二)法律行为 • (1)单方行为(如遗赠债权) • (2)双方行为(通过合同转让)债权让债权让 与的条件:(一)须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 ,且债权债权 的让让与不 改变债变债 的内容二)债权债权 的让让与人与受让让人应应当就债权让债权让 与 达成合意三)让让与的债权须债权须 具有可让让与性王某张某1997年1月向 张某借8千元三年还本付息1999年10月张某 公派出国进修一年 为了不影响自己 与王某的清偿,将8 千元债权转让给自 己的好友李某问:如果张某没有将自己转让债权的情况 告诉王某,债权是否转移?1、债权让与案例《民法通则则》第91条:“债权让债权让 与应应当取合 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的规规定 《合同法》第80条:“债权债权 人转让债权转让债权 的, 应应当通知债务债务 人未经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 发发生效力《公司法》《担保法》对债权让对债权让 与的规规定则则 完全采取自由转让转让 原则则,没有规规定任何限制或条件 。
• 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