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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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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31711216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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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供应链金融 业务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 资金流导引工具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 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资金需求提供的授信支持第三条 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将贸易融资 业务分为三类:预付类、存货类和应收类,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 务第四条按贸易链上下游交易对手与我行的授信业务关系和我行是否承担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我行对申请融资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对应收类融资业务买 方核定买方额度,对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定卖方额度第二章 授信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五条 客户在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经理必须按照我行规定的 信贷调查要求与程序认真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评级分类,在报告中须重点披露以 下内容:一、货押业务:(一) 贸易背景情况及上下游客户信息二) 抵/质押物基本情况、价格、质量稳定性、特殊仓储要求特性、变现 渠道三) 业务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

      四) 备选监管方情况和监管方案五) 额度申报及核定理由六) 充分关注并披露易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对生产型企业产成品货押业务,应针对生产型企业可能产生的货权纠纷出具调查意见二、应收类业务:(一) 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二) 卖方的履约记录三) 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及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四) 买方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情况五) 卖方对买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第六条 贸易融资业务需按我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银[2009]158 号)要求进行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应在R4 (含)以上,资 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其他准入条件按相关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 或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第七条货押业务的审查一、 信贷审批部门对货押业务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资信、交易组 织能力、贸易背景真实性、业务操作流程、抵/质押物情况以及监管方和监管方 案等,对先票后货标准模式及担保提货业务还应重点审查卖方的资质和双方的交 易记录二、 货押业务中抵/质押物应符合我行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三、 货物监管审查(一) 授信业务上报时,经办支行须同时上报监管方案审批部门在审查监 管方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出具协审意见。

      货押监管中心协审 时应对方案中须完善的地方进行查遗补漏,如为续做业务应重点评估过往监管 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管方的监管水平评价、本次较上次监管方案中的相异之处,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风险提示二) 货押业务监管方与借款人原则上不得有关联关系第八条 应收类业务的审查一、 对应收类业务的卖方主要审查借款人履约能力、与对应买方的交易记录, 以及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坏账原因、应收账款的履约和退货 情况二、 对应收类业务的买方主要审查其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在行业内的地位、 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经营性现金流、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 评价等出口双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保理等有买方信用风险分担的业务按相关业务品 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九条额度核定一、 货押业务(一) 授信额度核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循环特征、存货规模、企业所有权 益状况、银行负债规模、业务增量及我行目标市场份额等因素审慎核定二) 预付类业务授信额度核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核定其上 游卖方的关联额度,卖方关联额度是指预付类业务项下买方针对每个卖方所能办 理的融资限额三) 针对不同的货物品种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授信审批部门终审意见中 应明确发货期、赎货期和约定跌价空间(即市场价低于核定价的幅度),跌价空 间一般为5-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 应收类业务应收类业务授信额度核定应充分考虑卖方履约和退货情况,以及买方的付款 能力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同时核定受信人(卖方)的融资额度和买方关联额度, 买方关联额度是指应收类业务项下卖方针对每个买方所能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及 办理融资的应收账款限额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融资额度时,需同时核定买方关联额度和受信 人的融资额度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融资额度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我行出口类池融资业务及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国际双保理业务按该产品 管理制度执行,可以不核定买方关联额度第十条授信用途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的用途限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禁止发放无真实贸易 背景的授信第十一条授信期限货押业务额度内单笔授信期限应与企业的经营循环周期相匹配,单笔业务期 限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除非有符合行业、企业经营特征等充足、客观、合理的 理由,并将该理由在授信申报材料中予以详实披露,同时终审意见明确同意可超 过6个月应收类融资的期限应以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加合理宽限期为设定依据,融资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另有规定除外)其中保理业务预 支价金的融资到期日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宽限期的设定应在终 审批意见中明确。

      第十二条融资比例贸易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一般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制 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预付类和存货类业务融资比例(融资金额/可抵(质)押值)不超过70%二、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融资比例不超 过开证金额或来单金额的80%,进口货物到货后,如转现货抵/质押业务则应重 新核定货物价格,融资比例不超过70%三、 应收类业务融资比例(融资金额/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不髙于80%o第三章 买方额度和卖方额度管理第十三条我行将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和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称为间接客户间接客户的选择应符合我行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组合管理目标和信贷 政策指引要求,还应符合我行对其上下游客户授信产品、业务模式对应的规章制 度要求第十四条分行根据间接客户办理情况,可向总行申报作为主办行并核定买、卖方额度第十五条 总行指定了主办行的间接客户,主办行应负责其买、卖方额度的申报工作,主办行申报买、卖方额度时,除考虑本分行需求外,应综合参考全行 存量业务和增量需求第十六条买、卖方额度申报资料原则上比照传统信贷业务调查相关要求收集由于客观原因,对于部分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间接客户我行难以取得全部资 料时,申报单位应取得该客户的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近三年的年度及近期财务报 表(可以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外部评级等有助于充分说明其经营、财务、资 信状况及偿付能力的真实资料,并尽可能取得客户贷款卡号及密码,如确实无法 取得贷款卡号及密码的,分行应通过其他渠道对该间接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 力做充分的调查。

      第十七条买、卖方额度调查时,需要按我行评级制度对间接客户进行主体 评级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披露间接客户的目标客户群及相关情况、业 务模式、操作流程、监管方及监管方案(如有)、间接客户与他行或我行现有合 作的情况等内容第十八条 买、卖方额度审查核定时应考虑:目标客户群所采购特定产品对 间接客户的市场份额(预付类业务);目标客户群所销售产品对间接客户的市场 份额(应收类业务);经营循环特点;交易结算习惯;所采用业务操作模式;我 行融资比率等因素同时应防止授信过度集中:(一) 买、卖方额度核定中,应综合考虑其所属集团在我行已审批的直接授 信额度和关联额度情况二) 已在我行获得买、卖方额度的间接客户向我行提出直接授信申请时, 应充分考虑相关额度的使用状况、信用记录,在审批意见中明确是否需要同步调 整买、卖方额度第十九条 买、卖方额度终审意见中应明确额度金额、敞口金额、有效期、 上下游客户授信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模式及其他限定条件对同一核心企业所核 定的买方额度和卖方额度分别管理,不得串用买、卖方额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自批复下发之日起计算对列入总行供应链 金融总对总核心企业名单、资质较好的核心企业,额度有效期可以为两年。

      第二十条 经总行指定主办行的,买、卖方额度须按信贷审批流程经分行审 查后报总行审查、审批;对未指定主办行的间接客户,分行可视辖内风险管理需 要决定是否核定买方或卖方额度,如需核定买、卖方额度,经分行审查流程后由 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核定第二十一条 间接客户买、卖方额度核定后,其上下游在购销交易环节运用 我行应收、预付类授信时,按其授信余额和敞口余额分别占用买、卖方额度金额 和敞口金额,额度获批前发生的业务也需一并纳入管理授信到期结清时释放对 应买、卖方额度金额和敞口金额,补足保证金只释放对应敞口金额,仍需占用相 应买、卖方额度金额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信贷审批部门终审的买、卖方额度,总行贸易融资部 可在不突破额度(含敞口额度)及其他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买、卖方额度在各 分行之间进行分配或调剂各分行在辖内建立台帐,对买、卖方额度进行余额控 制管理第四章 授信监测与统计第二十三条货押业务按总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X号)的规 定,通过对货押业务操作的全程监控,并借助监管方、上游厂商等第三方信息平 台,进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应收类业务的监测预警按总行保理等相关业务制度 的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货押业务还应做好对监管货物的应急管理工作。

      分行应根据总 行《货押业务应急管理工作指引》(X号)的规定,制定本分行货押业务应急预 案,明确组织架构、反应流程、应急措施等细节,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切实 做好货押业务应急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总行间接客户指定主办行的,主办行对间接客户主体及经营风 险承担监测预警责任;主办行与非主办行都需对辖内授信的上下游客户承担监测 预警等风险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主办行与非主办行需对间接客户进行持续监测,当间接客户出 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按信贷监测预警流程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贸易融资 部,并及时调低甚至暂停使用相关买方或卖方额度:(一) 间接客户实际经营状况、资信记录等因素出现重大负面变化;(二) 未履行协议约定责任或义务,在业务过程中拒不配合或经多次协调仍 不配合履行约定责任;(三) 由于间接客户过失导致上下游客户授信发生垫款、逾期、欠息;(四) 我行信贷政策或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对某间接客户或其所属行业、产业、 主导产品等有明确限制或禁入规定;(五) 影响授信安全的其他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银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 理办法》(X号)、《关于修订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限额测算公式的通知》(贷管 [2006138号)、《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办法(试行)》(x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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