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53页DOC).docx

53页
  • 卖家[上传人]:ahu****ng3
  • 文档编号:311298832
  • 上传时间:2022-06-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16.25KB
  • / 5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最新资料推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第四章 保荐机构 2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第六章 定期报告 4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6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7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7第十章 关联交易 9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10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6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19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43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44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44第十七章 释义 44第十八章 附则 44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4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44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44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44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44现有条文(2009年版)最新修订(2012年修订版)修订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删除原条文第二款《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深证上〔2010〕355号)对创业板董监高买卖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此外,取消了董监高买卖股份的报备要求第四章 保荐机构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为与监管实践一致,将保荐机构意见公布日期从临时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为与相关临时公告同时披露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5.1.3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5.1.6条和5.1.7条所述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3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由于原条款(十二)项中引用的5.1.7条已删除(理由参见原5.1.7条修订情况),因此修订后的条款(十二)项中相应删除对5.1.7条的引用。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本条删除证监会创业板部目前已经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上市前突击入股的持有人承诺其股票锁定三年上市前的股份锁定要求目前由证监会予以规范,不在上市规则中予以体现第六章 定期报告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简洁,原条文第二款中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不再赘述,而直接引用了本规定中有关业绩预告的相关条文6.8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6.8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 因本规则13.1.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配合暂停上市中“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增加出现该情形时半年报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规定6.11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6.11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则第11.3.7条要求披露业绩快报统一规则中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提高实效性,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时间从年报披露后一个月内缩短为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6.16 前述6.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6.16 本规则6.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或13.3.1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基于快速退市的理念,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我们在本条中规定,如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