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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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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 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分为抨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抨样员负责样品抨取,室内 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 和小区种植鉴定第三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一) 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第四条检验机构的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第五条申请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申请表;(二) 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第六条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考核管理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的考核工作第八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础知识包括《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基础知识,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根据检验员类别确定:抨样员重点考核种子批的划分、抨样方法、分取方 法、样品管理等;室内检验员重点考核种子检验理论知识、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标准等; 田间检验员重点考核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抨样员技能考核内容包括样品抨取和分取、抨 样器和分样器的使用、样品处置等;室内检验员包括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净度、发 芽、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田间检验员包括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第九条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考核管理机关从题库中抽取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跟踪考评,由考核管理机关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 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 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大纲和题库由农业部统一编制第十条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考核合格,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发给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第十一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应当注明检验员姓名、受聘检验机构、检验员类别、证 号等内容证号为“中种检字第XXXXXX号”,号码为六位,前两位为考核管理机关代码,由 农业部规定,后四位为序号,由考核管理机关确定第十二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是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具备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 格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工作调动到另一检验机构工作的,应当由调入地的检验机构按照第四条考核管理权限 的规定,申请变更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证号不变考核管理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调入地的 考核管理机关将变更情况通知原考核管理机关第十三条已经取得某一类别资格的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增加其他类别资格的,经考核 合格后,由考核管理机关在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变更记录栏中记载,证号不变第十四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应当妥善保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 借或者转让丢失、损毁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受聘检验机构报告,由受聘检验机构报 请考核管理机关补发,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证号不变第十五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遵守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检验数 据。

      第十六条考核管理机关和检验机构应当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检 验技术水平第十七条考核管理机关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每两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食用菌菌种 检验员检验知识和检验能力保持等内容第十八条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档案,记录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 审查、培训和检验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第十九条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表彰 奖励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 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收回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第二十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检验机构应当收回食用菌菌种检 验员证,并上报考核管理机关予以注销:(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二) 审查未通过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审查仍未通过的;(三)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 受到刑事处罚的;(五) 连续两年未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或者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 作的第二十一条申请者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核纪律的,考核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确认其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检验员证的,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申请者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第二十二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颁发、注销、变更等情况应当公开,由考核管理机关 定期公布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 管理情况报农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二十四条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八、 九、十条规定执行,考核合格的,由考核管理机关出具资格证明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证可以延用至 20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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