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
2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来源:壹心律师站 时间:202X-09-15 阅读次数:6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00七年一月二十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确实定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城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实定 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 第五节 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 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行政强迫执行阶段 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 拆迁诉讼 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1. 制订目的 为进步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效劳程度指导律师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根据物权法土地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相关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历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拆迁法律效劳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迫性规定 2. 概念界定 2.1 城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容许拆迁人对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展撤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容许拆迁人对城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展撤除的法律行为 2.3 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房屋拆迁容许证的 2.4 拆迁:获得依法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2.5 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6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和个人 2.7 违章建筑是指依法应予以无偿撤除的建筑物 3.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的根本原那么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阔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那么: 3.1 忠诚负责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2 专业精湛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才能和程度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效劳。
3.3 勤勉敬业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考虑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3.4 支持合理补偿原那么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当支持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要求其合理补偿的底线是: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程度不因拆迁而降低 4.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4.1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理解受托事项的详细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4.2 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获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 律师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4 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机、委托人的商业机和个人隐私 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并修改拆迁方案与方案、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书、培训拆迁理与施行人员、代理、拆迁人、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活动、参与听证及会谈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迫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效劳。
涉及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效劳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章所称前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容许证之日前的阶段 1.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立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拆迁主行政提出申请获得行政容许前方可施行拆迁房屋其中在城拆迁容许的形式为房屋拆迁容许证农村为拆迁容许证或征收批准 2.概念界定 2.1 搬迁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行政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限 2.2 拆迁限是指拆迁容许证设立的施行拆迁活动的限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1.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1.1 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质以确定是适用城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 1.2 核实拆迁人、拆迁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 1.3 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且是否依法。
1.4 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工程批准且是否依法 1.5 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且是否依法 1.6 调查被拆迁人的根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1.7 核实在规划理部门核发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和个人有无进展以下活动: 1.7.1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1.7.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1.7.3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1.7.4 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1.8 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 1.9 核实拆迁方案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好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1.9.1 拆迁四至范围; 1.9.2 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详细数量及公房、私房、产和代产的详细数量〕; 1.9.3 拆迁户数; 1.9.4 拆迁限; 1.9.5 拆迁范围分施行拆迁的情况; 1.9.6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1.9.7 申请拆迁容许证时首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到位方案; 1.9.8 施行拆迁的方式; 1.9.9 拆迁方案是否已经列入本地经济开展方案和本〕的拆迁方案。
1.9.10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缺乏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立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到位的时间 1.9.11 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是否明晰、无权利负担 1.9.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到达拆迁范围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质量平安及是否到达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在城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应当慎重注意的问题: 2.1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行政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承受委托施行拆迁 2.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恫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顿供气、供热等手段施行拆迁 2.3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容许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施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该拆迁容许证的拆迁主行政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2.4 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限的应当在拆迁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行政提出延拆迁申请区、房地应当在收到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5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立工程假设在拆迁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行政同意后房屋拆迁容许证变更手续;拆迁主行政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容许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建立工程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工程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 2.6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存在可能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经提示委托人回绝调整的律师应解除委托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房屋拆迁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1. 核实拆迁人、拆迁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工程批准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获得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 5.核实拆迁容许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限等事项并准确无误且委托人在该拆迁范围内 6.参加制定拆迁方案或是否作出拆迁容许的听证会发表律师 7.核实拆迁方案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好性、可行性拆迁方案与方案除了说明拆迁根据之外还应说明如下事项: 7.1 拆迁四至范围; 7.2 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详细数量公房、私房、产和代产的详细数量〕; 7.3 拆迁户数; 7.4 拆迁限; 7.5 拆迁范围有无分施行拆迁的情况; 7.6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7.7申请拆迁容许证时首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用于产权调整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到位方案; 7.8 施行拆迁的方式。
8.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缺乏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立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到位的时间 9.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产权是否明晰、无权利负担 10.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数量是否到达拆迁范围被拆迁人要求调换的数量安置房源是否符合质量平安及是否到达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11.奖励措施 12.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