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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卡通人物著作权保护之路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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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卡通人物著作权保护之路径探析【内容概要】动漫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黄金产业”,随着国家政策的大 力支持,动漫产业在各地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政府纷纷出台 扶持政策,建立动漫产业园,举办动漫展等但是随之而来的动漫 作品以及卡通人物形象(动漫人物形象)被侵权现象大量出现,严 重冲击力了正版动漫作品的市场份额,打击了动漫企业创作动漫作 品和研发动漫衍生品的积极性,而且,目前的司法实践,由于裁判 尺度不统一,动漫企业维权面临困难,本文以《迪迦奥特曼》侵权 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通过分析动漫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以及其特 点,指出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形象权的归属与一般影视作品中 角色形象权归属的不同,进而提出对卡通人物形象权的保护应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以提高动漫企业保护卡通人物形象权和研发动漫 衍生产品的积极性关键词】动漫影视、形象权、职务作品、权属推定案件简介:迪迦•奥特曼(Ultonnan Tiga)是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1996年拍摄的动漫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中的主人公,特征为:头部 为头盔形,眼睛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出物,两 耳呈长方形,无眉,无发2010年2月,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授权上 海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行使该影视作品的发行权、放映 权、上映权以及使用该作品的商品化权等。

      2010年7月,上海某公 司发现湖北某公司擅自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在其销售的玩 具包装盒上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予以复制使用,于是诉至法院,认为 被告湖北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要 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迪迦奥特曼》影视 作品的制片人仅仅享有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其并不当然享有“迪迦 •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原告上海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 的是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等权利,其对于影视作品中“迪迦•奥 特曼”的形象并没有权利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与其塑造 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角色形象可 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迪迦•奥 特曼”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 意义的艺术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按照影视作品一般创作规律, 制片人通常事先根据剧情的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明示或默示 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在先著作权人授权制片人将其作品拍摄 为影视作品,通常来说,在先著作权人仅将与电影摄制、放映等传 播影视作品必需的著作权非排他性授予制片人行使,并没有将所有 著作权转让或排他许可给制片人。

      因此,在先著作权人自然能够单 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 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原告并未提供证 据证明其获得相应美术作品的权利类型、区域、期限等,仅以截取 影视作品画面中的一帧作为权利基础,指控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属 于权利证据不足,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述案例中,对于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形象权的归属以及 与动漫影视作品之间的关系虽作出了一定的认定,但是对于卡通人 物形象权与动漫影视作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归属,在目前司法实务 中,不同的法院裁判尺度并没有统一,上述案例中法院的某些认定, 笔者也不敢苟同,本文通过解析上述案例,对卡通人物的性质如何 认定、动漫作品与卡通人物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动漫企业如何保 护卡通人物的形象权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 期对动漫企业保护卡通人物的著作权提供一定的借鉴一、动漫产业的现状动漫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黄金产业”,随着国家政策的大 力支持,动漫产业在各地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政府纷纷出台 扶持政策,建立动漫产业园,举办动漫展等。

      动漫企业作为动漫产 业的参与者,于是广招动漫人才,埋头创作动漫作品但是等到把 动漫产品(动漫产品包括:动漫影视作品、动漫书籍、广告、动漫 彩信等)投放到市场后,依靠电视台、影院的投放和放映,并没有 企业带来丰厚的盈利,而且企业创作的大部分影视作品根本无法进 入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丰富 的资讯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盗版动漫影视作品提供了便利今天 刚上映的电影,明天盗版视频就会出现在网络上,这样动漫影视作 品网络传播这一块的市场利润就被流失,过几天盗版的光碟也会出 现在路边商贩的地摊上,进一步瓜分了院线的微薄利润本来动漫 影视作品的盈利微乎其微(除极少数国外作品),加上盗版光碟、 网站视频的出现,所以,仅仅依靠动漫作品本身获利,会非常困难既然依靠动漫产品本身无法获利,于是动漫企业纷纷研发动 漫作品的衍生产品,即动漫作品的"二次开发”目前国产动漫产 品中,对于衍生产品的开发做的比较好的当属广东原创动力出品的 《喜羊羊与灰太狼》,他的真正获利点其实并不是《喜羊羊与灰太狼》 作品本身,而是依靠作品中角色产品的二次开发,即通过授权合 作、品牌加盟等,衍生产品覆盖从图书、玩具、服装到文具、日化 品、食品等等。

      广东原创动力的这种“创作动漫产品”-一“开发 衍生产品”一 “反哺动动漫产品”的成功的模式,值得动漫企业借 鉴随着动漫企业纷纷研发动漫衍生产品的同时,由于我们国家知 识产权某些立法的欠缺,在利益的诱惑下,各地纷纷出现抢注或复 制动漫作品中卡通人物的现象,进行大量生产相关衍生产品,以低 廉的价格进入市场,大大压缩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对广大 消费者造成了欺骗和误导以《喜羊羊与灰太狼》为例,市场以“喜 羊羊”、“灰太狼”等角色为图案、标示的商品泛滥,消费者根本区 分不了哪些是正版,哪些是盗版动漫企业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手段 维权,原因很多,但是关键的恐怕是由于立法缺失,导致不同的法 院裁判尺度不统一,如本文开头案例,维权还不一定获得司法支持, 动漫企业很不愿意进行大规模的集中维权,当然维权成本高也是一 方面二、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的概念以及属性动漫影视作品主要是通过依赖虚拟的卡通人物的夸张的动作、 表情或者色的服装、语言等方面来传递信息动漫影视作品中的人 物,即是“卡通人物”、“动漫角色”、“动漫形象”,是通过二维平 面、二维立体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虚拟的认为、动物或其他的形象 [2]区别于传统影视作品的依赖语言、技巧或人物叙事等的艺术 表现形式。

      一般的卡通人物有以下几个特征:(1)比较强的可识别 性成功的卡通人物形象往往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消费 者能够对该形象进行识别2)比较强的可复制性卡通人物的独 立性很强,因此很容易脱离于原著作品而被单独再现、复制或演绎 (3)广泛的应用性成功的卡通人物都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当其依 附于商品时,总能创作出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会被广泛应用动漫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影视作品不同,除了表现方式不同外, 主要区别是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普通影视作品在拍摄之前,一般会 选聘演员来担任作品中的角色,演员的知名度、演技会影响作品的 票房和收视率动漫影视作品拍摄之前,一般会先自己创作或委托 他人创作作品中的人物造型,就是利用线条、色彩等通过绘画或雕 塑的方式把人物以平面或立体的方式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摄影技 术,拍摄成影视作品,如《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喜羊羊”、“灰太 狼”等角色的形象,都是事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没有拍摄成影视 作品之前,是独立的作品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角色由于是事 先创作出的依附在一定的载体上,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 品的构成要件,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本文开头的案例中, 法院把《迪迦奥特曼》中“迪迦•奥特曼”是利用线条、色彩等勾 勒的富有美感且具有独创性表达方式的美术作品。

      这一点无论是 《著作权法》的规定,还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但是, 如果把这些独立的美术作品放到影视作品中,作为人物角色存在, 其是否还具有独立性?本文下面将会给予详细分析三、动漫影视作品与卡通人物角色的关系以及权利归属(%1) 一般影视作品中角色与作品的关系一般影视作品中的角色都是通过聘用演员来完成的,演员与拍 摄公司签订合同,出演影视作品,除以脸谱形象出现外,影视作品 中角色的形象就是演员本身的形象,观众一看便知是谁扮演的,尤 其是名演员,人们有时喜欢看某个名演员演出的影视作品,在某种 意义上可以说观众不是去看角色,而是去看名演员本人,是喜欢某 演员本人的气质与形象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 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制片人对整个影视作品 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截取影视作品中某个画面,而且画面中有演 员的肖像,作为演员来说,其完全有权以其肖像权受侵犯为由主张 权利,因为演员与影视摄影单位之间签订合约参演电影或电视剧, 实际上是把自己的肖像权让渡出去,是一种允诺摄制单位在影视范 围内“动态”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即“动态”肖像使用权的让渡。

      如果把影视作品中某个画面截取下来,实际上是“静态”的肖像, "静态”的肖像使用权演员并没有让渡,由于角色的形象与演员本 身的形象相重叠,没有任何一个演员会为了参演一部影视作品而把 自己全部的肖像都让渡给摄制单位[3](二)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角色与作品的关系关于演员对于其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目前司法实务中具有了 统一的认定,在本文开头案例中,法院认定的思路是被告单独截取 的“迪迦•奥特曼”画面,由于“迪迦•奥特曼”具有独创性,属于 美术作品应当单独给予保护,制片人虽然对于《迪迦奥特曼》整部 影视作品享有、发行、传播、放映等著作权,但是对于作为美术作 品的“迪迦•奥特曼”肖像并不享有著作权根据前文的分析,法 院的这一思路看似没有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法院并没有把一般影 视作品中的角色和作品的关系与动漫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和作品的 关系区分开来,而是相互混同了事实上,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角色和作品的关系与一般影 视作品中角色和作品的关系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一般影视作品中的角色都是通过演员来担当,角色的肖 像与演员本人的肖像完全或基本一致,一般观众看到角色就能认出 是某某演员;动漫影视作品中的卡通人物角色,一般都是拍摄单位 事先创作出来,实力大的公司或专业动漫制作公司一般都是自己创 作的,实力小一些的公司一般会委托第三方创作,其支付创作费用, 观众喜欢动漫影视作品,往往是喜欢卡通人物的造型、表情、神态 以及内涵,观众看到卡通人物,并不会关心卡通人物的背后的配音 者。

      其次,一般影视作品中演员通过与拍摄单位签订合同,参演影视 作品,是许可拍摄单位在影视作品“动态”的使用自己的肖像(一 般也包括宣传剧照),拍摄单位支付报酬,演员自己“静态”的肖 像事实上并没有许可拍摄单位,拍摄单位除了影视作品的拍摄、放 映、播放以及合理的使用剧照宣传使用演员肖像外,在其他范围内 拍摄单位无权使用演员的肖像,如使用演员剧照许可第三方进行广 告宣传等,演员肖像的“独立性”很简单的就能体现出来动漫影 视作品中的卡通人物一般都是拍摄公司创作,大部分应该是职务作 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拍摄单位既是动漫影视作品的所有权人, 往往又是作品中角色的创作人,卡通人物肖像的“独立性”很难体 现出来由此可见,动漫影视作品中角色与作品的关系与一般影视作品 中角色与作品的关系两者并不相同,虽然卡通人物与影视作品属于 两个独立的作品,但是由于其特殊的拍摄程序以及制作技术,一方 面,动漫影视作品中角色是拍摄公司创作的,另一方面,动漫影视 作品也是拍摄公司拍摄的,所以,卡通人物与影视作品相互的独立 性很难体现出来,动漫影视作品中的角色与作品的不同的关系决定 了卡通人物的权利归属也应具有其特殊性三)动漫影视作品中卡通人物形象权的归属动漫影视作品中的卡通人物,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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