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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保证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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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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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平安保证金制度工程平安保证金制度建立工程保证金可以说是考验承包人实力的第一道关工程实务 中,承包人要想参与工程竞争进而成功承揽工程,第一个问题恐怕 是要解决工程保证金的问题因为工程实务中,无论你参与投标、 从总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保证金都是绕不过去的 一个话题我国正大力提倡和推广工程建立担保机制,从而为解决 工程保证金的问题提供了尝试性和可供选择的参考但由于我国法 律对工程保证金的详细实务问题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引起工程实 务中认识不一,发包人、承(分)包人、律师、法官各有各的理 解,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操作结果本人试结合国家现行的法 律、政策以及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实务问题简 单谈点个人理解一、建立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 现行工程建立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1、投标保证金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详细情况,我国一系列 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 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 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 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 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 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回绝,作 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 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能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 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 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展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 (比方不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 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 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 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 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 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 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 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展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 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 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方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 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 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 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 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立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立 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立工程的不同阶 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立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 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 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 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立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立工 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

      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 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那么工程实务中,这三者 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 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 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二、建立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立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 点探析:建立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立工程保证金之 债是为担保建立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 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立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 债中质权的质物。

      理由是:第一,建立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立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 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 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立工程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立 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平安);质保金是为了 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 此,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确实立是发轫于工程建立担保的初衷,其 具有担保性质第二,建立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 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方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 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投标保证金 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工程[xx]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 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 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 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立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平安)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 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例如:《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严格标准国家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xx]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 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根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立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立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 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第四,建立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 根据前述工程建立不同阶段所详细确定的权利人第五,建立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详细确定的一笔 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立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 权第六,建立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 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 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展 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 金)综上,工程实务中,建立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 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 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 “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 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 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立工程保证金的 上述特征,建立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 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展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立工程保证金的 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三、建立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立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 法律规定简单进展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 承包某工程工程,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 48万元的履约保证 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工程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工程部名义 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置工程建立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 产生的运输费用但工程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 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归还借 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 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 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归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的期限仍未归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 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 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 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前述分 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 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 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平安),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 约时由业主方进展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 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 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 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 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 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 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 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 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 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 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 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 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

      同时,该司法解释 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 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 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 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 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 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 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 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 疑,似值得商榷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制度调查分析xx-10-19 22:16 | #2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立规模逐年扩大,建筑业持续快速开 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立参与单位,以及建筑业务 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要求,陆续制定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立领域的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实施以 来,对于标准建筑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的责 任与义务,保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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