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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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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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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 害保险(A 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 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 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 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第七条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 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超过 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无赔款优待 第九条 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 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 三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比例 10% 15% 20%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 险费为扣除基准; 3.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 险费为扣除基准。

      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无赔款优待比例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 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十二条 附则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第十三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 对应日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利益条款(第三页)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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