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编制数量测算依据.doc
2页公务用车编制数量核算依据因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尚未正式下发,按实施办法精神,请各单位按以下依据来核算填报本单位的车辆编制数:一、 领导工作用车数量:按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数配备,每 3 名配备 2 辆,不足 3 名的按每1 名配备 1 辆二、 一般业务用车的配备数量按人员编制数及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1、 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用车编制数量按每 15 人配备 1 辆,人员少于 45 人的机构,按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 1 至 3 辆(就高测算) 2、 乡科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业务用车按每 10人配备 1 辆,人员编制少于 20 人的机构,按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 1 至 3 辆(就高测算) 3、 乡科级以下的单位一般业务用车,按每 10 人配备1 辆,人员编制较少的机构,按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 1 至 2辆(就高测算) 4、 根据工作需要,县党委办、政府办可另配备 2-4 辆一般业务用车,县人大办、政协办可另配备 2-3 辆一般业务用车(就高测算) 5、 学校、医院等类型的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用车编制按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内实有人员核定,按每 30 人配备 1 辆,少于 30 人的,可配备 1-3 辆(就高测算) 。
已按领导职数核定领导工作用车编制的,不得再将领导职数计入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重算核定一般业务用车编制三、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用车:按单位离退休人数,每30 人配备 1 辆,最多不超过 6 辆,10-30 人的可配备 1 辆,少于 10 人的原则上不配备四、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警用或侦查办案用车编制按警务人员编制核定,按每 3-5 人配备 1 辆,人员少于 6 人的基层机构,按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 1-2 辆;纪检监察部门按每 5 人配备 1 辆,人员编制少于 5 人的,按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 1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业务用车重复配备(公检法司纪委部门所有车辆编制应填在执勤执法用车编制数栏内,不得填在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栏内)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此次暂不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