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理论讲义.ppt
61页第二章 仲裁机构,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我国仲裁机构 第三节 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员 第五节 中国仲裁协会,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一、界定: 二、分类:,,一、界定,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 特征: 性质:半民间半司法性特征:,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前提; 2、仲裁机构可管辖的民商事纠纷的范围受法律规定限制:《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特征:,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实施权: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 4、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司法强制力 5、仲裁机构具备民间组织的法定条件,如:名称、住所、财产、人员等二、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仲裁机构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性质的差异: (二)根据存续期间: (三)根据主权归属关系: (四)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 (五)根据受理案件类型的范围:,,(一)根据性质的差异,可以将仲裁机构划分为:,1、一般仲裁机构,又称民间仲裁机构,必须根据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2、特别仲裁机构,官方或半官方仲裁机构: (1)隶属行政机关; (2)强制仲裁,无须仲裁协议; (3)一定程度上享有强制措施决定权。
二)根据存续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划分为:,1、临时仲裁机构: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规,自行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仲裁庭 2、常设仲裁机构:指依法定程序所设立的,具备法定条件,并长期存在仲裁机构 我国立法不认可临时仲裁机构三)根据主权归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划分为:,1、国家仲裁机构:特定国家依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2、国际仲裁机构: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隶属特定国际组织而不是国家的常设仲裁机构四)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划分为:,1、国内仲裁机构:受理国内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机构; 2、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机构五)根据受理案件类型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1、综合性仲裁机构; 2、专门性仲裁机构第二节 我国仲裁机构,一、国内仲裁机构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一)《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设置的规定: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国内仲裁机构,(一)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条件设立,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设立区域:2、设立主体:3、设立程序:4、设立条件: (三)职能部门: (四)性质与地位:,,1、设立区域:,《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设立主体:,《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3、设立程序:,《仲裁法》第10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4、设立条件:,A、机构要件:《仲裁法》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4、设立条件:,B、成员要件: 《仲裁法》第12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三)职能部门:,1、决策性管理部门: 2、日常行政部门:即办事机构,又称秘书处 3、专家咨询机构:即专家咨询委员会 4、其他部门:,,1、决策性管理部门:,(1)仲裁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对委员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策事项由《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 (2)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在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2、日常行政部门:即办事机构,又称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并聘任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如: (1)仲裁案件的受理,文书的送达,档案管理等; (2)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3)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如仲裁业务调研、仲裁员培训等3、专家咨询机构:即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4、其他部门:,如仲裁员资格审查部门四)性质与地位,《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一)《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设置的规定:,《仲裁法》第66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一)《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设置的规定:,《仲裁法》第67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是我国建立最早、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国内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设置: 2、名称: 3、组织机构: 4、仲裁规则: 5、受案范围:,,1、设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关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 和上海设有分会1、设置:,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提交深圳或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如果在仲裁协议中未就此进行具体约定,则由申请人进行选择,选择以首先提出者为准,遇有争议则由仲裁委员会决定2、名称:,(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2、名称:,(3)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4)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3、组织机构:,(1)委员会议; (2)主任会议; (3)专家咨询委员会; (4)秘书处(局)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4、仲裁规则:,《仲裁法》第73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05-01),,5、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设置: 2、组织机构 3、仲裁规则其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4年7月5日修订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受案范围:,,1、设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4、受案范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4、受案范围:,(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受案范围:,(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4、受案范围:,(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他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三节 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仲裁院: 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三、美国仲裁协会: 四、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五、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六、际仲裁中心:,,一、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职能:通过调解或仲裁,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1892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协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 职能:通过仲裁解决各种依仲裁协议提交的国际商事争议三、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由1922年成立的的美国仲裁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基金会合并而成四、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属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属机构五、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966年10月14日,根据1965年3月在美国华盛顿签署,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即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之独立机构 职能:以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
六、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按照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 职能:咨询服务和案件仲裁(包括:港内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第四节 仲裁员,一、仲裁员任职资格: 二、仲裁员的聘任程序: 三、仲裁员的法律权责 (一)权利: (二)责任:,,一、仲裁员任职资格,1、品行操守; 2、职业背景要求:《仲裁法》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一、仲裁员任职资格,(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3、国籍:并非硬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