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笔记一.docx
5页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笔记一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点 (1)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法定义务和商定义务; (2)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式——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排解其他责任形式; (5)以补偿性为主——一般排斥惩处性; (6)民事责任是责任人对受害者所担当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担当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担当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确定,过错是担当民事责任的根本构成要件行为人有过错就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过错的大小一般不是担当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只有在共同过错状况下,才是担当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担当民事责任的最根本原则,在民事责任中居主导地位,是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见权利的状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状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述条款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状况: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患病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担当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赐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实行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急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全部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不担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当监护人的除外 3.公正责任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在担当民事责任方面的详细表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顿侵害; (二) 排解阻碍; (三) 消退危急;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退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赔礼 以上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展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