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八章、元朝的法.ppt
12页第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一、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修身治国,儒道为切” (二)强调“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三)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的“民族分治”,公开宣布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的身伤地位分为四等, 维护官吏、贵族、地主的特权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 1、国家政权体系 (1)中央政权体系 元朝废除唐宋时的三省制,决定采一省制,以中书省取代三省 中书(下设六部) 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 ( 2)、地方管理体制 创造行中书省,长官为丞相 行省制的创立,对明清两朝省级政权机构的设立产生了明显的影响,,2、官吏的选拔--科举制的定型 元代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它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此制经明代直至晚清,维持了将近六百年 3、行政监察制度 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为便于皇帝控制,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监察权的一体化 元代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简称“行台”。
二)保留民族习俗的民事经济立法 1、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1)所有权---基本沿用宋律 (2)契约之债 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个要件才能生效其中“经官给据”乃元朝独创,也是古代民法史上仅有 (3)损害赔偿 元代以前,法律对损害赔偿一贯采取极严格的限制,因“侵权行为”造受害人的损害很少可以获得赔偿元代对这一原则有所修正,法律中附带损害赔偿的内容较多2、保留传统婚姻习惯 元朝统治者充分照顾各民族固有的婚姻习惯,并不强制改变,强行划一元律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与其他民族的婚姻,适用蒙古族习惯 (1)法定婚书制度 “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等人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 (2)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 依元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严格管理 (3)赘婿类别 元代赘婿一般分为四类:“一曰养老,为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为与妇人归宗者;三曰出舍,为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4)收继婚---民族分治的特色体现,,3、元朝的经济立法 (1)专卖法 (2)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 ①抽分则例 ②市舶公据制 ③船舶检查制 ④定点定时往返制 ⑤对外国人、下番使臣的管理 (3)赋税制度 北方主要征收税粮和科差,南方沿用南宋旧制,继续征收秋税和夏税三)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 1、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1)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徒刑附加杖刑 (2)陵迟刑成为惩治严重犯罪的常刑 元代死刑定制为斩、陵迟二等,以“陵迟处死”为极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刺字)、劓等肉刑 2、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 元世祖建元之后,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的身份地位分为四等元朝法律,公开宣布各族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是元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3、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对僧侣人身财产给与特殊保护,三、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 1、中央司法机关--各机构各领其事,“不相统摄”的司法体系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元朝没有设置大理寺,而是设大宗正府为中央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的审判机关。
大宗正府地位特殊,它与刑部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察,司法审判完全独立进行 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中央审判机关,其职能形式上大大超过唐宋刑部 元朝设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司法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元地方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各级元朝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权限是杖罪以下案件,而徒、流、死罪则要由司法监察机关复审后,再申奏刑部作最后的裁断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元朝诉讼制度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 1、告诉 元代仍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对自诉案件,元代仿用唐、宋之制,对诉权作出种种限制 2、管辖 元的司法管辖除地区管辖外,还规定了因民族、职业、身份、信仰、户籍等差异而存在的多种专门管辖 (三)审判程序 第一,讯问被告,除某些重大案件外,一般不得在夜间进行;拷讯囚徒,必须经主管官吏会议立案后按规定施行;第二,禁止司法官抄没人家,“摘录私书,辄兴狱讼”第三,“恤囚”制度有所发展,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
四)法官责任制度 元代法律规定,听讼官吏在“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该回避 (五)民事诉讼 第一,诉讼代理的范围有怕扩大 第二,对民诉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广泛地运用调解,调解的方式有司法机关调解和民间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