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复习方法建议.doc
8页第一部分、对08年民诉分析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分值共计72分,比往年略有增高其中,卷三单选考了18分,多选24分,不定项8分,共计50分卷四考了一道,22分一、 主要考点基本未变民事诉讼基本程序与基本制度都是民事诉讼内容的核心,对这部分知识的掌握程度是衡量考生对这门学科的掌握程度的基本标准因此,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体现出对这些方面的重点考察民事诉讼核心制度包括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等;基本程序指普通程序,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等二、试题难度略微下降从难度来看,今年的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部分的命题总体难度不大法条再现型题目占有较大比例另外,由于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第一次考察,今年的司法考试针对再审、执行程序的内容基本上围绕着法条的直接规定命题,难度较之往年反而有明显下降从总体上说,造成了今年卷三和卷四部分的民事诉讼内容难度较之往年略有下降 三、知识点分布较为平均 通观卷三、卷四,有关民事诉讼部分,总计涉及考点约70个,从各知识点的分值分布来看,基本理论部分约4分,基本制度约5分,管辖部分约5分,当事人部分约6分,诉讼保障制度约6分,调解部分约3分,一审程序约5分,简易程序1分,二审程序约6分,再审程序约5分,非讼程序6分,执行程序13分,仲裁法部分约6分,证据与证明制度部分约12分。
很明显看出,各部分内容在分值分布上基本均衡体现出司法考试命题中,民事诉讼内容一贯分值分布较为平均的特点 当然,就今年的分值分布上来看,还是出现了一定的变化表现为个别考点分值略为淡化,如主管与管辖制度、简易程序;个别考点略微加大,如当事人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证据与证明制度以及再审与执行程序分值分布明显偏高 四、证据部分分值增大 证据与证明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必考的重要知识点与往年相比,今年更是受到了特别的重视证据部分今年分值明显增多,直接考察就占了大约12分(单选第33、45;多选第80、90;不定向第97;案例分析第五题第二问)而且,今年对证据部分的考察明显有些集中其中,单项选择第33题,多项选择第80题,案例分析题第二问考察的内容均为举证责任的问题考察的范围也基本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其实,考虑到近年来整个诉讼法学界对于证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证据理论的研究以及诉讼中证据的使用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成为诉讼学界的热点等背景司法考试中证据问题分值的增加,以及考察方向的集中,当属应有之意五、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考察较多 鉴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一次考试,2008年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重大修改的再审、执行程序问题的考察明显增多。
卷三中,单项选择第35、47题,多项选择第85、89题,不定向选择第100题,都直接对再审、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考察另外在其他的选题题中部分选项也涉及到再审、执行等问题卷四中,第五题共22分,六个问题中有三个是考察再审、执行程序的内容的涉及到的考点有:执行管辖、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措施、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申请的受理等基本知识的考察但普遍难度不大,属于基本知识点的法条再现型考察 总体上看, 2008年民事诉讼法的题型和命题方式未做变更在命题内容方面,除了明显突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再审与执行等内容外,其他部分也基本遵循了往年的规律、特点,并无偏离可以说,基本知识是考试重心,全面掌握基本知识是过关的根本保障 第二部分、民诉复习方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她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行为方式、权利义务,是一套完整的有始有终的办事规程,有很强的体系性,或者说程序性,应当说比较容易把握;但是也正是因为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知识点较为琐碎,甚至有些知识点并无太多法理可言,就是一种习惯,一种通行的惯例,并无道理,而这些知识点正是司法考试命题所关注的考点因此给我们的学习和掌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我们必须针对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性和司法考试的特点,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我们主张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理论建构体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烦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她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很难想象,没有一个体系,这些细节的规定如何才能连贯起来因此建构一个完整的诉讼法体系结构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对于一部法律的内部体系结构的把握,必须借助法学理论才能完成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的需要完成的第一步是解决法理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建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结构例如,民事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围绕着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之下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一基本目的进行的而法院解决纠纷的模式就是通过审判,为了保证审判的正确和当事人可以得到救济,我国设计了二审终审制度,并设立了再审这一基本上算是“有错必究”的制度并根据当事人履行法院裁决结果的情况,设计了强制执行程序,以最终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其实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确认某些与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真实)与否,这就是特别程序和三大非讼程序。
这只是一个宏观的描述,考生可以借助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知识对民事诉讼法的微观的结构作出梳理如果自身的理论素养不够,考生可以借助有关书籍或课程讲授来完成这一工作体系链接法条:体系对于司法考试的命题来讲,并不是直接起作用的对于司法考试的试题,她所直接考查的是法条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体系因此我们在把握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法条附着于这个体系之上,由理论体系链接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条文,当然在司法考试中我们可以只关注司法考试所要考及的法条这些条文可以是贯穿于体系的整体(如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是关于体系中的若干节点(如起诉、二审的裁决等),而且更多是与这些节点直接相关这些节点已经比整个体系更接近司法考试的命题要注意,体系不是司法考试的直接考查对象,并不是标明体系在司法考试中是不重要的通过体系将这些法条链接出来,以准确理解这些法条的地位和含义,弄清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关系,也便于我们掌握这些法条同时要注意,链接法条的时候,要注意将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法条提炼出来,以全面地把握相关的知识点如二审的判决,她直接链接出来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而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民诉解释》第181-187条(限于篇幅,不再介绍这些法条之间的理解关系)。
法条源于理论:我们谈到,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命题所直接关注的,而法条是琐碎而繁多的,要独立地去理解和记忆法条是很难准确把握的,可能错误理解法条,可能是不能准确记忆,而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大忌尤其是司法考试中对于诉讼法的命题,经常考查一些细节的规定,因此要求考生必须准确理解和记忆每一个司法考试中的重点法条要达到这个要求,首先必须坚持体系的重要性,通过体系准确把握法条;其次要根据理论来理解记忆法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条的规定都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都是来源于学术界对于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的,因此如果我们理解了法条背后的理论那对于我们理解和记忆法条的规定无疑是有极大帮助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实质条件,一共规定了四项(这在2004年司法考试中被直接考及),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有一点不同如何来准确理解和记忆这个规定呢?对此,首先,我们了解到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立法当时直至现在,仍然存在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倾向,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所以实体和程序在错误的纠正程序中地位是不同的,实体错误(实体包括了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当然应当重审,而程序错误则不一定,无伤大雅的则“得过且过”了,所以只有在违反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才可以抗诉或申请再审。
所以四项条件就是:证据不足(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错误(法律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实体正确;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多一项条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检察院是不可能有所谓的“新的证据”的因此对于这几个法条,我们就可以准确高效地记住了,掌握到这个层次,足以应当司法考试的任何形式的命题当然有些法条就并不是严格的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惯例或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如有关期限的规定,为什么是六个月,而不是五个月;为什么这个是七日,那个是十日;诸如此类的规定,只是一种惯例,因此对于这样的规定,只能多次熟悉记在心中了诉讼法(及仲裁法学)在司法考试中分值较高,考查角度着眼于法条的规定,应当是一个较容易拿分的学科,但实战成绩却不理想,难点在于其知识点比较繁多、零散,难于记忆和把握细节规定基本特点:题型基本固定、分值分布稳定、综合性增强、法条极端重要、理论适当关注重点法律文件有:(1)《民事诉讼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体系与知识点: 总论――主体论――证据论――程序论――执行论管辖――当事人――证据制度――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特别程序三大非讼程序基本框架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基本原则:调解、处分、辩论、对等2、基本制度:(1)合议: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不能两次审理)(2)回避(适用范围、法定原因、申请回避、效果)(诉45)(3)两审终审――例外:特别程序和三大非讼程序(4)公开审判――含义:评议不公开;宣判公开例外:民诉法第120条二、管辖1、主管问题(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可反悔)(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A、协议无效的(意见第145-147条);B、应诉答辩的(意见第148条;仲26)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诉18-21;意1-3)3、地域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6条)B、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管辖1)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2)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3)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2)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C、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4、其他(1)管辖权异议与争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三、当事人1、基本理论(1)诉讼权利能力(意40)(2)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民诉法57、意见67-69):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代理人资格、全权代理(3)当事人适格(诉108)2、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下属机构(意41)、雇佣(意42、45)、分立合并(意50);个体工商户(意46)、个人合伙(意47);死亡人(精神损害赔偿7)3、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诉53、意见第57-58条)(2)重要情形:1)继承;2)保证(意见43、46、47、50、52-56)4、代表人诉讼(诉54、55)1)概念:与共同诉讼的关系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