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模版.docx
4页工程公司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编号:RL--01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对各类与公司资质有关的注册执业资格依法注册、执业的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分 类 2.1 本着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的目的,鼓励员工结合公司资质或本职工作参加国家各类注册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国家及地方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注册证章注册考试主要分为三类: 2.1.1 A类:与公司资质及业务密切相关的,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员、施工企业安全三类人员、五大员等; 2.1.2 B类:与公司资质不相关,但与本人工作有关的,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 2.1.3 C类:与公司资质及与本人工作都无关的; 3 职 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注册考试报名、继续教育、注册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配合并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对注册资格的变更、重新注册及撤销注册等有关注册执业的管理须经公司本部注册管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4 考试管理 4.1 A类注册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资质的需要,组织人员参加公司承担一次报考费用(含考务费、考前培训费等),费用须待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如已享受该注册执业资格的注册补贴,则一律不再报销考试费用 4.2 B类注册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影响工作的原则,审查考试资格,出具有关证明费用报销根据岗位的需要程度处理 4.3 C类注册资格考试:公司一般不同意报名参加 5 注册管理 5.1 考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聘用、注册手续,并征求所在部门的意见,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同时做好注册资格的备案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执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5.2 注册师的注册证章管理按国家的相关注册师管理条例执行,按既方便工作实际又不损害注册者权益的原则,由各部门设专人保管 5.3 注册师因人才流动至其他单位执业时,须在不影响本公司设计资质前提下,并经公司本部注册管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4 注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以下简称退休注册人员),若需继续执业的,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首先接受本公司返聘,公司原则上对退休注册人员进行返聘,具体工作方式和有关待遇由主张返聘部门和退休注册人员商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若退休注册人员不愿返聘本公司,要求将其有关注册资格转至其他单位继续执业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本部注册管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受聘其他单位期间应在聘用单位享受有关待遇,公司停发其原在公司享受的部分待遇(指参加社保后社保不认的那部分、按浙人薪[2001]8号文规定的补贴部分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精神执行的补差部分)受聘其他单位期间,公司仍保留其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其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到聘用单位享受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由聘用单位承担,因工致残的,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补助金、护理费、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则由聘用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亡的相应待遇 6 执业管理 6.1 公司在职员工取得的2.1.1条所述的 A 类注册执业资格,不得注册至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6.2 自外单位引进的员工,原则上应在引进的同时办理好相关个人注册执业资格(2.1.1条所述的A类注册资格)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应由本人提出承诺,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变更期限超出承诺期限未办理变更手续者,公司可终止其劳动合同 6.3 按照公司的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做好各类注册师的执业管理工作,注册人员必须按规定等级进行执业盖章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公司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6.4 注册于公司的执业证章,公司可在正当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执业证章在跨部门或在本人的岗位职责以外使用时,原则上应当征得该注册师的书面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师同意的,应由相关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6.5 注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公司和个人的秘密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因设计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按质量责任制向签字人追偿 6.6 注册人员要认真做好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项目及执业情况的备案记录 6.7 注册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的培训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