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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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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h****pk
  • 文档编号:205113625
  • 上传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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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木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 具体体现,强化木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 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 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一) 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 风险的工作方案二) 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 作细则三) 根据木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 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 目授信的审批权限。

      五) 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 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第二章授信政策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 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 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 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1口1已发放的授信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 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第一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 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 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I叽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 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 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 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 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木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 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 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 信支持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日 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 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 从严控制授信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 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 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 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 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 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 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杏,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 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

      银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杏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 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乂要关 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1=1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 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第卜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 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 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 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 营资金;对境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督促建设企业遵守 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遵循对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 控制的国际良好做法笫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E以根据借款项H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 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 风险的项bl,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 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 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 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 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第十一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 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日主 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 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 入名单的授信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染有关的合规与授信风险,可以 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资木金比重,发行中长期公司债(企业债),加列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和 投改计划,并以有效益的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现金流作为授信的质押,还可要求建设单位 对项bl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 险等。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加强管理,分散风险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 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 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木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 发的各类风险影响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 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 流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 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歙未履行 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1口1收贷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 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风险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 努力提高木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木机构的业 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 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 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第二十二条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 管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 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机构将安排专项检杏,并根据检查 结果督促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将要求外部审计师关注被审计的银行业机构与高耗能、高污 染企业和项目有关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三条各级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推广先 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联系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做 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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