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pdf
36页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归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归 九年,攻析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 ★〈阙〉 十四年,伊 ★〈阙〉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兹氏 廿六年,攻离石 廿七年,攻邓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陆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启封 卅三年,攻蔡、中阳 卅四年,攻华阳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刚卅八年,阏舆 卅九年,攻怀 卌年 卌一年,攻邢丘 卌二年,攻少曲 卌三年 卌四年,攻大(太)行,●□攻 卌五年,攻大壄(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卌六年,攻□亭 卌七年,攻长平十一月,敢产 卌八年,攻武安 卌九年,□□□ 五十年,攻邯单(郸) 五十一年,攻阳城 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 五十三年,吏谁从军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正月,遬(速)产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庄王元年 庄王二年 庄王三年,庄王死 今元年,喜傅 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 四年,□军十一月,喜□安陆□史。
五年 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获产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 十三年,从军 十四年 十五年,从平阳军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 十七年,攻韩 十八年,攻赵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备敬(警) 廿年,七月甲寅,妪终韩王居□山 廿一年,韩王死昌平君居其处,有死□属廿二年,攻魏粱(梁) 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时,产穿耳 廿八年,今过安陆 廿九年 卅年語書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 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 (僻) ,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 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 今法律令已 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灋(廢)主之明法殹(也), 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 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 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 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
如 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 ,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 ;智(知)而 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 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 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 ;有(又)廉絜(潔)敦慤而好佐上; 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 (也) ,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 ,而惡與人辨治, 是以不爭書 ●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 (知)事,不廉絜(潔) ,毋(無)以佐上,緰(偷) 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 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 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 (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 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 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語書秦律十八种田律雨為湗〈澍〉 ,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 田畼毋(無)稼者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 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 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 (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 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 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 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 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芻自黃 ★及藶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稾,相輸度,可殹(也)禾、芻稾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 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 有罪廐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 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 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 典日旬;殿,治(笞)卅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將牧公馬牛,馬 [ 牛] 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 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 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廐、中廐、宮廐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 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 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 ★(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 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 一死;不[ 盈] 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 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 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 ,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 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 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 ,令出之其不備, 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 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
後 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 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 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 ,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倉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 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倉禾、芻稾積 ★(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 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殹(也)廥 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倉□□□□□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 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 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倉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倉計禾,別黃、白、青 ★(秫)勿以稟人倉稻後禾孰(熟) ,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稻別粲、 穤(糯)之襄(釀) ,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倉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倉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 半斗。
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倉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倉[ 粟一] 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 ★(糲)米一石; ★[糲]米一石為鑿(糳) 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 人弗取之,勿鼠(予) 倉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三 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 ?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 減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倉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倉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 致其食;有秩吏不止倉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 (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 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倉律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 事之倉律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 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 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 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 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 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倉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倉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倉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 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 土攻(功),以律食之倉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 論吏主者減舂城旦月不盈之稟倉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倉食★囚,日少半斗倉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 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 ,以其贖為隸臣 女子操敃紅及服者, 不得贖 邊縣者,復數其縣倉畜雞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倉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 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 ,勿敢異金 布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金布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 循之不謹,皆有罪有買 (賣)及買殹(也) ,各嬰其賈(價) ;小物不能各一錢者 ,勿嬰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 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 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金布律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 ,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 , 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 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 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 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 ★以叚(假)之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 (償) ,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 ★以收責之,而弗收責, 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減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 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 ★以稍賞(償) ,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 [ 死] 亡, 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金布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 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