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docx
26页关于印发《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油辽字〔2010〕313号各单位,各直属公司,机关各部门:现将《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主题词:健康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油田公司领导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和传染病,保障员工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和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油质字〔2002〕50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健康管理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55号)等有 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 彳亍第三条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 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康管理与职业 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 危害告知与职业危害申报、员工健康监护等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古攵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第五条 健康管理工作纳入HSE体系审核,油田公司制定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对基层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职业健康检查由 油田公司健康管理部门认可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非职业健康检查由 公司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七条 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对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工 作实施领导决策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健康管理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有关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二) 负责制定油田公司有关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 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职业病防 治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监督审核各单位健康管理工作三) 负责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实 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评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五) 组织实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非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六) 负责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与职业病管理七)参与职业病危害事古攵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工作八) 组织职业卫生隐患调查、立项及治理工作九) 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十)负责监督员工食堂(一线小伙房)饮食健康管理 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 公司、油田公司有关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文件及 标准二) 负责制定有关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制度、 规定,负责制定、上报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监 督审核各基层单位健康管理工作三) 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转岗时的职业 健康知识,从业人员饮食安全卫生知识等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全员健康、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指导、监督、考核基 层单位教育培训工作四)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实施职业 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开展评价,并设置公告栏, 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五) 负责实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非职业健康检查计 划,反馈员工检查结果,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六)负责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与职业病管理,负责组织 职业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员工 提出调整岗位建议,建立档案并做好上报工作七)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古攵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工作八) 负责职业卫生隐患调查、立项及治理工作,负责 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场所治理工作九) 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十)负责定期检查员工食堂(一线小伙房)饮食健康 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基层单位饮食健康工作第三章 建设项目健康管理第九条 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 行全过程健康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 防治专篇建设项目健康管理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 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及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第十条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油田公司健康管理部门预审查并备案, 预审查合格后,报给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 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公司健 康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生产作业场所健康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并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检 测和评价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的,要统一规划,限期进行整改和治理按照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 时、如实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 职业危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 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 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给予保健津 贴,享受每3年一次为期8天的短期健康休养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
对尘、毒、噪声、射线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 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栏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的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 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 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岗位员工遵守职业健康法 律规范、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个人防护 用品,增强岗位员工在应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能力第十八条 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 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十九条 定期对职业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和事古攵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 练一旦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实施救援第二十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按照《辽河油田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及时报告、处理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和引进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毒性鉴定资料,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及登记第二十二条 员工劳动合同方面健康管理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规定执行第五章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第二十三条 作业场所中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 诊断标准、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员工 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为主要检测对象。
第二十四条 检测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定 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 测等第二十五条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划分、检测点的 设立按照《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T6284-2008)标准进行划分和确定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产情况,检测点的确定、变动或取 消由各单位安全部门与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共同进行,报安全 环保处备案第二十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和方 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同时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 使用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检测周期(一) 对存在噪声、毒物、粉尘(煤尘、电焊烟尘等)、 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检测周期为每年至少一 次二) 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7月一9月期间气温最高月份,在不同的时间内测定3次三)其它的场所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第三十条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 时,须连续检测3天。
第六章员工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 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员工健康监护分非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二条 非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不从事职业危 害作业员工的非职业健康检查来完成但不包括由于员工患 病所需要的检查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1. 一般员工主要是常规医学检查基础项目,包括:内科、 外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妇科、血常规、尿常规、 乙肝五项、丙肝、肝功、血四脂、血糖、肌酐、尿素氮、心 电图、B超(肝、胆、脾、胰、双肾、输尿管、膀胱、男性 前列腺及女工子宫和附件)、胸片(胸透)、尿酸、女工妇 检和宫颈涂片等项目2. 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根据需要可做CT、MRT检查二)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为每两年至少一次第三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 医学监护一)职业健康监护包括:1. 上岗前健康检查对拟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包括 转岗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如高处作 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驾驶作业),应在其从事有 害作业前进行健康检查。
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3. 离岗时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 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 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 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 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5. 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6.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 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要求,进行定期复查二)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础项目和特殊项目基 础项目同非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特殊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规定,根据作业人员接 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选择听力、肺功能、生化(尿铅、 尿汞)、尿沉渣等检查项目三)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第三十四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