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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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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由于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 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各国公司法逐渐认识到,对控股股东的种种行为课以特别 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控股股东的义务以诚信义务为主一般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 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 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 用总体来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为行使表决权时的诚信义务和影响公司 业务执行时的诚信义务,前者指控股股东在为自身利益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 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后者指控股股东运用其基于控股股东的资格所具有的影 响力而直接决定公司的生产目标和决策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是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必然后果,即承担特定法律 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强制性要求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 任作后盾,法律义务的约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如果不对控股股东配置相应的法 律责任,那么很可能的情形是,控股股东会置明确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肆无忌惮 地侵夺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因此,对控股股东课以与义务相应的责任是 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然要求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对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规 定依据指引:《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行为实践中,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 排挤行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力迫使少数股东出售他们手中的股份而 丧失其股东地位或以其他方式稀释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行为。

      主要有操纵股票价 格,迫使少数股东以低价出售其所持股票;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 无力认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少数股东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职务等2. 欺诈行为:一般说,控股股东的欺诈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侵吞公司 财产;(2)侵吞公司其他成员的财产;(3)对违反董事义务的行为不予追究3.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 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本公司与 和它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司 与中小股东的权益4. 内幕交易:控股股东因控制权行使的关系,而得悉作为其从属企业的一 家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然后凭借该消息卖出或买进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5. 控制权交换:控股股东以高于股票票面价值出售其控制权行为6. 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夺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有利机会,而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如果不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话,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具体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1 .对公司的危害公司是独立于其股东的民商事主体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利益的基础。

      公司设 立的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它是股东减少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 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如果允许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使公 司成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丧失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那么公司作为一 个整体的继续存在和经营发展就会发生危险而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又是每个股东 的利益所在,如果公司亏损或破产,必然反过来影响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的公共 利益2. 对中小股东的危害股东出资创办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根本目的是共享利润,然而,中小股东 由于持股数量少,对公司决议的形成没有多大影响,他们的利益和命运操纵在控 股股东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据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所做出的决策的侵 害控股股东甚至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中小股东的权利,随意剥夺中小股 东的利益,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小股东购买公司股份的初衷,使中小股东投资 获益的期望落空,极大的打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如果公司破产,中小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的投资将得不到清偿,遭受血本无归的煎熬3. 对债权人的危害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阻碍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责任的追 究,使债权人承担着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风险而债权人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很难对公司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庇护,将 自己的责任确定在出资范围内,而无视公司独立人格,将公司作为自己获得非法 利益的工具,这就严重危害着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承受着难以预期的债务风 险4. 对资本市场的危害资本市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资本市场之所以能促进经济增长,其原因就在于有效的资本市场有助 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能够满足多种投资需求资 本市场的功能主要是筹集资金,支持建设,同时给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经济的 迅速发展需要投资者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如果广大投资者不能得到合理的 回报,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这样的资本市场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 本之木投资回报包括即期回报和长期回报即期回报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息 和红利;长期回报就是努力提升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质量,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长远的投资价值,这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公司的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 的行为,不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使公司的总体质量下降,使投资者得不到 合理回报,这些都会严重阻碍多层次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的建立,最终阻碍经济的 迅速增长由此可以看到,不对控股股东课以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后果往往是控股股 东对控制权的滥用,和对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害。

      抛开事实,仅从法理的层面上看,对控股股东课以义务和责任,也是有着充分的 依据的:控股股东之控制权的实质是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故其本质当是一种 客观存在的“权力”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所指出的,一个被授予 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所 以,著名的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提出了“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 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的至理名言就控股股东与从属公司 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法律上确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但这种独立仅是一种 形式从属公司的经营实际上不能不受制于控股股东既然控股股东行使公司控 制权,就应对其支配的后果负责这是义务与权力相对应的题中之义,也是权力 须受限制的上述法哲学理念的客观要求其次,确认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是现代正义观的体现对控股股东科以诚信 义务,正是基于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实力悬殊之客观事实,而对处于弱势地 位的少数股东的一种特殊保护,以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此外,民法理论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也无不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只能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公 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得心存恶意,故意损害公司或者少数股东的权益。

      在公司法理方面,就控股股东而言,其基于强大的表决力而产生的对公司的 支配和影响,可能会使控股股东的实际权限完全超越股东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所需 要的权利限度根据利益与权利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公司股东的 表决权本身即蕴涵着一种因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诚实义务此 外,就资本多数决原则而言,其立论基础和假定前提是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即为公 司的意思然客观现实却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所拟制的多数派股东的意思为公司意 思的假定并不总是正确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并不一定真正体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和需求所以无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事业的影响和控股股东利益与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不尽协调甚或冲突之客观事实,单纯强调公司与股东人格的独立 的有关学说和理论是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之需要我国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的特点基于以上事实与法理两方面的理由,新公司法中加入了对控股股东的义务和 责任的要求纵观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首次明确界定了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范围第13章附则的第 217条第2和第3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一定义中所谓的“产生重大影响”和“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具体应以何种标准来界定还有待司法实践中逐步予以明确但不管怎样, 这一定义为规范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奠定了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规定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公司有限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规制控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自然也应当 遵守这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实际上是总括性地禁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这是对控股股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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