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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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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 202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各级医疗 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病历系统 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1 2018 ) 1079号),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 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工作规程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 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 究所”)承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 价工作,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省级单位”)承担 具体工作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 学、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医院研究所按照“制度化、无纸化、闭环化”的管 理原则,开发“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网址:https: // 构开放相应权限第六条分级评价工作设有用户注册、数据填报、省级审 核、国家级审核四个评价环节,每个环节下设若干具体步骤国第二章用户注册第七条医疗机构首次登录注册时,需提供单位基本信 息,省级单位进行信息核验,医院研究所完成审核。

      收到注 册成功通知及账号信息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录账号进行修改第八条省级单位的账号信息由评价平台统一分配收到 账号信息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国第三章数据填报第九条各省级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组 织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登录评价平台填报相关内容第十条医疗机构首先填写 “基础数据 ”,然后依次填写 “EMR 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点击“确认上报”按钮后,评价平台自 动生成分析报告,给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自评级别和得 分,视作本环节结束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一旦确认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数 据,确需修改的,可在本环节规定结束时间前修改 1 次;本 环节结束后,不得修改国第四章省级审核第十三条各省级单位应当组建省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 院研究所备案,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省级审 核工作第十四条自评级别为 0-4级的医疗机构,由省级评价专 家在本省级单位组织下进行审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 意见审核通过维持原自评级别,审核不通过则根据专家意 见酌情降级处理待医院研究所结束本年度抽查工作后,由 省级单位向医疗机构公布省级审核结果,不得擅自提前公 布。

      第十五条自评级别为 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单 位对其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意 见;省级初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初核通过的进入国 家级审核,不通过的则根据专家意见酌情降级处理第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完成省级审核,逾期未 完成,视作辖区内医疗机构无成绩国第五章国家级审核第十七条医院研究所负责组建全国评价专家库,按照规 定组织开展国家级审核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级审核环节包括实证材料审核(以下简称 “资料审核”)和实际应用审核(以下简称“实用审核”)第十九条国家级审核各步骤的评价专家应从全国评价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名或 3名以上单数评价平台 后台应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名单、专家审核意见进行记录第二十条资料审核步骤通过省级初核的 5 级及以上的 医疗机构,须在初核通过后 7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平台提 交以下材料:(一)数据提取列表;(二)实证材料及文字说明材料提交后不予更改第二十一条实用审核步骤实用审核以现场审核为主, 遇特殊情况不宜进行现场审核时,可采用远程审核方式替 代,并在审核开始前及时通知相应医疗机构,两种审核方式 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 作,包括人员、资料、软件及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审核环节设置公示期通过全部审核 流程的医疗机构名单将在评价平台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 同时,评价平台将向各参加国家级评价的各医疗机构(含未 通过审核的)反馈资料审核、实用审核的结果及审核意见 公示前,资料审核结果等中间步骤工作信息不单独向医疗机 构反馈对公示结果和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实名 提交意见书和证明材料,医院研究所会同异议涉及省级单位 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 并复核完毕的最终结果,由医院研究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 案后公布1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审核环节的相关文字、视频等资料, 由医院研究所统一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将终止评价,并将 相关情况通报所在省级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暂停 其下一年度的评价申报:(一)违反分级评价工作制度,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 评价公平公正性的;(二)通过非正常途径,如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医疗机 构、学协会、系统供应商等干扰评价专家工作的;三)提供虚假评价资料,有伪造、抄袭有关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不配合各环节审核要求,恶意阻碍分级评价工 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发生违规行为被举报并查实的。

      第二十五条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对 0-4 级省级审核结果进 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医疗机构评价结果不 合格率超过 30%的,驳回该年度该省全部审核结果,由所在 省份按要求限期重新审核第二十六条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对既往通过国家级审核 5 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 医疗机构评价结果第二十七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或人员须加 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违反规定的,将通报有关单位上级 部门或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取消违规取得的评价结果,并依 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承担分级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国家级审核中资料审核步骤 工作费用由医院研究所承担;实用审核步骤工作费用由医疗 机构所在省级单位与医院研究所协商承担13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分级评价结果只反映参评周期内医疗机构 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第三十条医院研究所要加强组织管理,每年度向国家卫 生健康委提交分级评价工作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单位可依据本工作规程制定本省份 工作规程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2021 年 2 月 2 日附件 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管理办法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 化建设,加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队伍建设,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 研究所”)负责组建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库, 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省 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院研究所备案3第二章评价专家资质及备案第三条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以下简称 “全国评价专家”)入选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评价工作要求;二)从事医疗信息化相关工作或从事医务管理相关工作并熟悉医院信息化业务,满 5 年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有关电子病历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 准,并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 名度,有组织参与并通过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五级及 以上工作经历;(四)专家所在单位对其参加评价工作、接受相关培训 等予以支持;(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省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以下简称“省级评 价专家”)入选条件可参照执行第四条通过全国遴选、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等 方式,对符合全国评价专家入选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制度、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价工作。

      全国 评价专家库的组成应综合考虑专业和区域划分等因素第五条各省级评价专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 人,区域 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数量较多的省份人数可以酌情增加第六条医院研究所统一开发专家管理系统,并向省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评价专家开放相应权限;各省无需单独开 发建设第七条全国及省级评价专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在规定 时间内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完成备案:(一)统一格式的专家入库登记表;(二)单位同意书;(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个人从事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化专业的工作证明 材料等;(五)保密协议及个人承诺书13第三章评价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评价专家的权利:(一)担任评价专家,按照分级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评价 内容进行独立评价,发表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 扰;(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价专家的义务:(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遵循公正、透明、规范、有 序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 的评价意见承担责任;(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对评价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第四章评价专家的抽取、使用第十条全国评价专家工作分为实证材料审核和实际应 用审核各步骤应当从全国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 数为 3 名或 3 名以上单数;省级评价专家可参照执行第十一条实际应用审核的评价专家应当在评价前 2个工 作日内确定第十二条医院研究所应在系统后台对全国评价专家的 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名单进行记录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医院研究所负责对全国评价专家建立个人档 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资格审核、入库登记、保密承诺、 参与评价工作的情况、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省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的个人档案第十四条医院研究所及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 价期间应加强对评价专家的信息保护,避免影响评价的公 平、公正第十五条全国及省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 开始评价前,医院研究所完成全国评价专家、各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完成本省评价专家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第十六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按照客 观、公正、审慎、保密的原则,根据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有关 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进行独立工作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审查认定,其评价 意见无效,取消评价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依 法依规严肃处理:(一)违规向他人透露评价工作情况的;(二)私下接触参评单位,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财物、 宴请等,妨碍评价公正的;(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的;(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五)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八条医院研究所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价专家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13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202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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