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06.1 房间空气调节器.doc
7页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06.1-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2010—07—13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6.1-20102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企业明示执行 GB/T 7725 标准的产品或属于 GB/T 7725 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06 206.1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房间空气调节器2.2 产品种类1)按结构形式分为: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
2)按冷却方式分为:空冷式、水冷式3)按压缩机控制方式分为:转速一定(频率、转速不变)型,简称定频型;转速可控(频率、转速可变)型,简称变频型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房间空气调节器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100 000 ≥20 000 且<100 000 <20 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GB 4343.1-2009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第 1 部分:发射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CCGF 206.1-20103GB 4706.32-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GB 12021.3-2010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原则上每次应抽查同一类产品,即结构、冷却方式或压缩机控制方式相同或相近的空调器产品。
优先按下述分类原则抽取产品: 1)制冷量在 2000W~7500W 的风冷定频型房间空调器2)制冷量在 7500W~14000W 的风冷定频型房间空调器3)变频型房间空调器4)水冷型房间空调器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一年内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50 台,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 3 台产品,其中 2 台作为检验,1 台作为备用样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6.3 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房间空气调节器”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如计划抽查“制冷量在 2000W~7500W 的风冷定频型家用空调器” ,应仅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制冷量在 2000W~7500W 的风冷定频型家用空调器”;计划“变频型家用空调器”,应仅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变频型家用空调器 ”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CCGF 206.1-2010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b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 4706.32-2004 第 8 章GB 4706.1-1998 第 8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8 章GB 4706.1-1998 第 8 章●2.输入功率和电流GB 4706.32-2004 第 10 章GB 4706.1-1998 第 10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10 章GB 4706.1-1998 第 10 章●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 4706.32-2004 第 13 章GB 4706.1-1998 第 13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13 章GB 4706.1-1998 第 13 章●4. 耐潮湿GB 4706.32-2004 第 15 章GB 4706.1-1998 第 15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15 章GB 4706.1-1998 第 15 章●5.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 4706.32-2004 第 16 章GB 4706.1-1998 第 16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16 章GB 4706.1-1998 第 16 章●6. 结构GB 4706.32-2004 第 22 章GB 4706.1-1998 第 22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2 章GB 4706.1-1998 第 22 章●7. 内部布线GB 4706.32-2004 第 23 章GB 4706.1-1998 第 23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3 章GB 4706.1-1998 第 23 章●8.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GB 4706.32-2004 第 25 章GB 4706.1-1998 第 25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5 章GB 4706.1-1998 第 25 章●9.外导线用接线端子GB 4706.32-2004 第 26 章GB 4706.1-1998 第 26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6 章GB 4706.1-1998 第 26 章●10. 接地措施GB 4706.32-2004 第 27 章GB 4706.1-1998 第 27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7 章GB 4706.1-1998 第 27 章●11.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的距离GB 4706.32-2004 第 29 章GB 4706.1-1998 第 29 章强制性GB 4706.32-2004 第 29 章GB 4706.1-1998 第 29 章●12. 制冷量GB/T 7725-2004 第 5.2.2条GB/T 7725-2004 E5.2.2 条1)推荐性GB/T 7725-2004 第 6.3.2条GB/T 7725-2004 E6.3.2 条1)●CCGF 206.1-2010513.制冷消耗功率GB/T 7725-2004 第 5.2.3条GB/T 7725-2004 E5.2.3 条1)推荐性GB/T 7725-2004 第 6.3.3条GB/T 7725-2004 E6.3.3 条1)●1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2) 强制性 GB 12021.3-20102) ●15.额定中间制冷量GB/T 7725-2004 E.5.2.2 条1)推荐性GB/T 7725-2004 E.6.3.2 条1)●16.额定中间制冷消耗功率GB/T 7725-2004 E.5.2.3 条1)推荐性GB/T 7725-2004 E.6.3.3 条1)●17.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 强制性 GB 21455-2008 ●18. 噪声 GB 19606-2004 强制性 GB 19606-2004 ●19.连续骚扰电压GB 4343.1-20093) 强制性 GB 4343.1-20093) ●20.连续骚扰功率GB 4343.1-20093) 强制性 GB 4343.1-20093) ●注:1)标注“*”检验项目仅适用于变频空调。
2)生产日期在 2010 年 6 月 1 日前的产品依据旧版标准 GB 12021.3-2004 进行检测3)生产日期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前的产品依据旧版标准 GB 4343.1-2003 进行检测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7.2.3 在进行第 14、17 项试验时,只对能源效率等级进行检验,不进行能效比的判定CCGF 206.1-201067.2.4 应仔细核对样品型号是否正确,随机附件是否齐全7.2.5 在 1 台样机上进行第 12、13、14 项试验(对于定频冷风型空调器) /第 12、13、15、16、17 项试验(对于变频冷风型空调器)和噪声,在另外一台样机上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进行其他试验。
7.2.6 对于分体式空调器,制冷回路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 1台备用样机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时,以复检结果为准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206.1—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曲宗峰)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谢浩江)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高晓东)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CCGF 206.1-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