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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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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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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 9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4 年 7 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 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按规定办理选(退)课手续跨校修读课程者,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部、院、系所备案第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请假与否,均按照缺课计算。

      一门课程缺课数超过一定比例时,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具体标准如下:以全日制方式学习或类似全日制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总课时数 1/5;抽查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 3 次;以短期集中授课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 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 3 次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 1 次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 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 1 门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 5 月中旬至 6 月中旬,一次在 12 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已转专业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六)应予退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第二十六条 与国(境)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章 退 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并报到注册;(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五)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七)不按时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者;(八)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十)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部、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一)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2)中期考核或本科直博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3)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4)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3)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 (含)者;(4)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考核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5)其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部、院、系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 天后视为已送交本人本人申请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第三十一条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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