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doc
99页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 次前 言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 55 地质测量 75.1 一般规定 75.2 地质 75.3 测量 86 井工部分 86.1 矿建工程 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6.5 防灭火 276.6 防治水 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6.8 运输和提升 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 607 露天部分 647.1 一般规定 647.2 采剥 647.3 运输 687.4 排土 707.5 滑坡防治 707.6 防治水、防灭火 717.7 电气 727.8 设备检修 778 职业危害 788.1 管理和监测 788.2 健康监护 799 附则 79前 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GB 6067-85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3811-83 重机设计规范 GB 5976-86 钢丝绳夹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凿井井架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钢结构架3.2 稳车凿井绞车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车3.3 天轮平台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安装的天轮梁、天轮及附属设施的总称3.4 翻矸台为了将凿井产生的矸石(渣石)、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3.5 封口盘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构)。
3.6 井盖门在封口盘或固定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3.7 固定盘在封口盘以下5~6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3.8 保护盘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也可采用留设保护岩柱的方法)3.9 吊盘悬吊在井筒内的工作平台,用于安装凿井设备、设施和保护作业人员安全3.10 辅助盘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3.11 临时锁口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3.12 壁间注浆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层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水材料3.13 壁后注浆在井壁外侧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3.14 建井风机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1个分区或1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3.15 喇叭口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3.16 滑架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3.17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3.18 二期工程井筒施工到底后,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硐室。
3.19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3.20临时改铰立井井筒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3.21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4 基础管理 4.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4.2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4.4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5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7 煤矿施工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8 煤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认证4.9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10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1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4.1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4.13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4.14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4.15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4.16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4.17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4.18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4.19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4.20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4.22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23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建设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图;b) 井上、下对照图;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新建矿井从二、三期期开始); f) 井下运输系统图; g) 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h) 井下通信系统图; i)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j) 井下避灾路线图4.24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地形地质图;b)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c)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d) 排土工程平面图;e) 运输系统图;f) 输配电系统图;g) 通信系统图;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