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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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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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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当代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 自然 权利论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在神州大地的传播,是对我国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意识领域 影响 深远的一件大事有些习惯于仅仅从人的角度出发 研究 人与自然关系的人,对新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从 理论 上提出了质疑,其中以刘福森教授在《 中国 社会 科学 》1997年第3期发表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以后简称刘文)的文章比较具有代表性为了促进保护环境、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理论和风气的 发展 和普及,笔者拟对刘文提出的若干基本理论 问题 进行探讨和商榷 一、对 目前 有关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的各种观念和主张到底属于哪个“主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人类中心论,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二是自然主义,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这两种观点经过漫长的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发展过程的冲洗,目前已分化形成三种典型的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即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 法律 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应超越自我,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否认和反对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共处,否定法律和道德应当和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是将人类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无限、过分、不当夸大的产物;二是“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人与自然没有区别,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消极作用喻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这主要是无限夸大自然与人的共性、人的消极面,过分轻视人的地位和作用的产物;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应是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信仰的结合,应同时反映自然生态 规律 和社会 经济 规律、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主张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是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主义相互渗透、结合(或综合、整合)、优化的产物。

      还有许多主张界于上述主张之间,或是上述某些主张和观点的不同形式的组合 当代环境法、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论,是不同意上述两种极端的主张,赞成第三种观念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这种环境法和环境道德的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整个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环境科学理论、伦 理学 理论甚至马克思主义理论共同发展的产物,它有着丰富的理论源泉,它是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与东方的天人合一观念、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科学与自然 哲学 的综合、超越和提高,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态度与道德精神的结合马克思不仅把人作为人化的自然来把握,指出了“人的自然的本质”、[1]“人的自然主义”、“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且把自然作为人化的东西来把握,指出了“自然界的人的本质”、[2]“自然的人道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 [4] 马克思这种“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然本质”、“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的自然主义”的统一,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在共产主义中的统一,与当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非常吻合。

      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5] 同样,关于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自然权利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也体现了人类超越自我的理性光芒 刘福森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发表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认为:目前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的“分歧的实质,是人道主义同自然主义的对立在这个意义上说,生态伦理学研究中的理论冲突集中表现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同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冲突”笔者认为,这一概括本身的准确性值得商榷从刘文所质疑的观点看,其中主要观点并不是“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而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从刘文所主张的观点看,其中有些并不是“人道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而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例如,刘文中提到的如下观点: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主张“自然界的权力(利)”,把自然物人格化,认为生态伦理学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等。

      这些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基本观念和主张,而最激烈反对这些观念或主张的正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观”又如,刘文认为,“自然中心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但是,从刘文质疑的所谓的自然中心主义的论点看,这些论点虽然“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但并没有证据说明它们“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刘文表面上是对“自然生态主义的伦理观”质疑,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对目前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的各种不同观点到底属于哪种流派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所主张的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动物权利和自然权利等,当做“自然中心主义”或“极端的自然主义”的理论观点来进行批评 二、客观、准确地把握当代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的基本特征和主张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包括人类社会及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是包括当代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在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活动的产物,是 现代 科学技术与伦理学相互渗透和作用的结晶。

        目前国外新兴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到当代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基本上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只是进入本世纪以后道德才真正发展到调整人与自然或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阶段例如,早在我国古代社会形成并一直流传的以“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中心的伦理道德,主要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后来逐步加上“个人与群体有联系有区别”的道德,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先国后民、先集体后个人等,有人称为“第六伦”,主要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目前提倡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道德,有人称为“第七伦”,主要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但是,不宜把上述三个层次和三种关系截然分开事实上,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道德,它们往往同时发展或交叉发展,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而已道德不同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法律但却可以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至于有关道德的理论或主张则更多。

      研究环境道德的理论称为环境伦理学就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的主流,即较为流行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观或生态伦理观而言,其基本主张或其与传统伦理的主要区别如下:环境道德既讲究科学,又讲究信仰;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从人的利益出发,又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既为了人,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既承认价值需要人去评价,又承认自然或环境的内在价值;既主张人的权利,又主张自然体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首先是人提倡、人制定、人信仰、人实行的环境道德,当代自然体权利或动物权利首先是人制定、人遵守、人执行的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地位、人的利益、人的权利、人的信仰、人的价值观念的承认和尊重,是人的思想、意识、道德和理论超越自我的进步表现当代环境保护运动所倡导的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主张,就其总体和全局看,它们从来没有反对人的主导地位,没有反对人的正当利益,没有反对人的适当权利将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动物权利或自然体的权利,片面地理解为“不考虑人的利益、权利和价值观”,或者片面地认定为“动物制定或实行的环境道德、环境权力(利)”,而大加质疑,显然是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当代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全貌、精华和实质。

      笔者发现,刘文用来说明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的基本论据是“自然中心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在具体论证时的最终法宝是指责对方“抛开人类生存利益”,而他主张的“人道主义”却始终“关注人类生存利益”刘文引用了诸如“自然规律就是人的行为的目的”、“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要抛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等他自己的“理解”,用来论证他所谓的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实际是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经笔者查实,刘文所引证所质疑的生态伦理主张,诸如弗兰克林的《伦理学与环境》、叶平的《生态伦理学》、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余谋昌有关生态伦理学的文章等,从整体和全局看,大都没有离开对人类生存利益的关注,大都考虑了人的利益,大都依赖于人类的评价和选择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理论争论和探讨时,应该准确、全面地介绍当代的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主张,以便提倡和推广环境道德,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然,我们理论工作者有可能给人们带来错误的信息,似乎“主张环境利益和自然权利”的当代生态伦理学和环境法学正在给人类带来不考虑人类利益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

      三、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是“人与 自然 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基本认识论 刘文认为,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所面对的一个最主要的 理论 难题笔者认为,如果这也算是一个最主要的难题,那么这个难题已经被基本解决了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是”推导出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应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道德或生态伦 理学 的共识,这是当代生态伦理的得以推广的一个重要理由不愿意、不承认甚至反对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是”推导出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应当”,这恰恰是传统伦理学和“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刘文认为:“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把生态自然 规律 (“是”)作为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应当”)的终极根据,……这种伦理受到怀疑就是不可避免的刘文怀疑的主要理由是: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按照刘文的解释,所谓“是”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事实”、事实固有的的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性;“应当”则是一个价值论的、目的论的、伦理的概念,它表示的是伦理的规范和人的实践行为的选择;从逻辑上说,事实(“是”)要能够有效地充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前提;事物的存在属性只是一个“中立”的事实,它只就自身的关系来说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因而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应当”或“不应当”的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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