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doc
9页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和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相应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建设局,下同)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延期的具体工作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相应的延期办法并负责实施第四条 证书的延期,坚持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原则行政相对人未自愿申请、或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已办理的认作无效,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更改申请的要求2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第五条 申请证书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第六条 证书持有人提出证书延期申请,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表一),经本人签名,由所在企业统一办理企业统一办理时,除应提交附表一外,还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附表二,含 Excel 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于每月 15 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审查后,在每月月底前公布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随时受理,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应严格遵守征求证书持有本人意见,保证本人签名真实、可靠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随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对同意延期的,直接在原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加盖填写新的有效期,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3第七条 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假证(包括克隆证书)的,一律没收,在网上注销相关证书信息,三年不得再次申报发现企业作假行为的(如:本人签名作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同一人有两本相同类别的证书,或同一人在不同企业有多本证书的(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的“A”证除外),视作证书持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所有证书一律收交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人员的“A”证,办理延期手续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证书持有人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九条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人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应重新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审查考核不符合的,不予同意;重新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经省建设厅同意,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在其证书上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第十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4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需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经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对上一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事故、发现过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复查不符合的,不予同意,责令整改,直至符合;经复查符合的,拟同意其延期申请要求的,上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或省级有关部门于每月 15 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企业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审查后,在每月月底前公布同意延期企业的名单第十三条 同意延期的企业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凭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直接申请办理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随时受理,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四条 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交回所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重新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号码与原证号码一致每次延期时间为 3 年在证书延期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数量为正本 1 本,副本 2 本,不收取费用企业也可申请增加副本数量,其中特级企业可增加18 本、一级总承包企业 13 本、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 8 本,其余企业 4 本。
增加的副本收取成本费第十五条 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不再延期,相关证书应停止使用从事相关业务时,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需要补证的,应将未遗失的全部证书(包括正、副本)全部上交,重新补发全部证书,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个人“三类人员”证书遗失需补证的,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重新补发证书,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附表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书类别所在企业名称职务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证书号码原发证日期因工作需要,本人特申请填写上述信息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本人签名:年 月 日贴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表一式四份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本人各一份7附表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填报企业名称(或设区市)(公章): 联系人: 联系: 年 月 日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书 类别所在企业职务身份证号码技术 职称证书编号原发证 日期1234567注:本表请企业用 Excel 电子文档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此格式汇总后上报。
设区市主管部门不同意延期的,不予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