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学-13审判.ppt
32页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胡铭 教授/博士生导师 hm606@ 办公室:主楼201室,第十三讲 第一审程序,一、审判概述 1、审级制度 我国:四级两审制 关于三审制的争议 2、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时的程序 一审程序独特价值:正当程序的基石,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1.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又称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2.以审判中心的提出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以审判中心主义的根本保障 我国“接力棒”式的诉讼构造主要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问题,所以,要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需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调整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涉及检警关系、诉审关系、法律监督等问题4.以审判为中心要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础 该原则包含三方面的要素:一是指诉讼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二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资格,三是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 公安部在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刑事侦查会议中提出了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调了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侦查工作中就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5.以审判为中心要以质证权保障为重心 只有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才能保证庭审各方的实质性参与,使得被告人在与控方的抗辩中拥有同等的机会,做到控辩平等,进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具体而言: (1)构建有争议的关键证人出庭制度 (2)完善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3)保障律师权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6. 完善庭审程序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方式 让法官通过庭审来作出裁判,实现案件审判中以庭审为中心,并且通过庭审程序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的辐射作用,最终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构造 (1)要使庭审摆脱对案卷笔录的依赖,减轻法官庭前预断对庭审活动的影响。
(2)对法庭调查程序的改进 (3)法院对检察机关任意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的制约 (4)发挥法官庭审指挥权在庭审中的作用,三、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庭前审查) (1)庭前审查的沿革: a. 实质审查--程序性审查 b. 全案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全案移送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决定开庭审判仍是程序性审查) 删除: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后果:退回检察机关\ 决定开庭审理\ 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2、开庭前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3、法庭审判 (1)法庭审判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见书331 特点:两次修法改革的重点——引进对抗性与控辩平衡、保留审判 职能的主导性 重庆2009.3公审会-,,(2)庭审的五大步骤(见视频) a. 开庭 b. 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c.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我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辩论,,d.被告人最后陈述:必经程序 e. 评议与宣判:秘密进行 (3)判决结果 a.判决有罪:罪名成立、成立其他罪名。
b.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无罪、证据不足 c.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未到年龄、精神病 d. 裁定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死亡等4)判决书送达: a.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5)审理期限(2012年修改): a. 1996刑诉法规定: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b. 2012刑诉法:一般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c.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团伙、流窜、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d.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f.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与庭审相关的几个问题 (1)庭审笔录(P.347) (2)法庭秩序 a. 警告、训诫 b. 强行带出法庭 c. 罚款:1000元以下的罚款 d. 拘留:15日以下的拘留 e.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草案引发的争议: “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司法解释最终规定: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 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3)延期审理 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判的情况消失后,在继续开庭审理 a.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b.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c.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d.辩护人依法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需要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的,,5、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例:许霆案 P.349-350,四、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自诉受理的条件: a.属于受案范围;b.属于法院管辖;c.有明确的被告;d.有明确的诉讼请求;e. 有证据;f. 亲自告诉 3.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a. 不符合自诉条件的;b. 证据不充分的;c.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d. 被告人死亡的;e.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f.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g. 经法院调解结案,自诉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撤诉: 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 b.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c.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5.调解: a.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五、 简易程序,1、概念 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具备特定条件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2、适用范围(比较自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这意味着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关系)3.简易程序特点与适用规则: (1)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和基层法院 (2) 可由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3 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案件 (4)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 (5) 不受提前十天送达被告人起诉书副本的限制 (6)庭审大大简化。
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 一般审限20天;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适用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5.刑事速裁程序 自2014年6月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刑事速裁程序”指的是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简化流程,快速办理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11种犯罪案件,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或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截至2015年8月20日,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4.28%,当庭宣判率达95.16%,对比简易程序均有大幅提高五、判决、裁定、决定,1.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否给予刑事处罚和应适用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2.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3.决定 决定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用以处理、解决某些问题的一种方式 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能解决实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