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整理】锅炉作业人员分级.doc
2页锅炉操作人员分为 I、 II、 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一) 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t/h的蒸汽锅炉 ,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 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的蒸汽锅炉 ,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三) 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的蒸汽锅炉注 1: 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II、 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注 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注 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 III级(高级)、 II级(中级)、 I级(初级)新旧锅炉操作人员级别划分对比: 对比 新 旧证书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 允许操作的锅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 号)允许操作的锅炉I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t/h 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II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 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注:II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I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3.8MPa 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III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蒸汽锅炉注:III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6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 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IV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0.4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