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整体工作规范.doc
5页雷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整体工作规范第一条【基本布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设在交通便捷、出行方便的地方,标牌醒目,有入口引导标志,其设置符合最高院标准诉讼服务中心的面积应达到最高院标准,基本功能区域划分清晰,应包括安检服务区、等候服务区、立案服务区、调解服务区、信访服务区等,做到布局合理、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人民法庭、社区、乡镇等处,因地制宜地设立诉讼服务站点,有所侧重的延伸和拓展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第二条【安检措施】安检设施齐全,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配备必要的法警和安检人员,建立严格科学的安检管理制度,对于危险违禁品能够当场检测甄别普通通道应有序,来访群众凭借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个体安检在3分钟内完成,避免长时间等待;律师凭证通行,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律师专门通道无需等待,遇雨雪等天气,应先行将等候群众引导至安检等候区休息;设置特殊人群绿色服务通道,确保随到随检诉讼服务中心及周边安全保卫秩序井然,对突发事件有完善的工作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并能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来访人员有醉酒、服毒、精神异常等情形的,或者来访人员曾在法院损坏财物、故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甚至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其进入人民法院,并采取相应的疏导、防护、救护等应急措施。
来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或者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检时应当予以留置并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来访人员不听劝阻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制止、约束、控制等措施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联防联处工作平台,协调公安机关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第三条【窗口设置】服务窗口数量能够满足登记立案、受理申请、资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一站式诉讼服务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立案材料一律当场立案;工作日对当事人办理诉讼事务不限号,确保能够于当日办理完毕;避免群众过长时间等待,窗口工作人员每天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窗口,同时确保每一窗口办理事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提倡建立网上预约机制,设立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志愿服务岗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涉及民生案件建立“绿色服务通道”,优先立案、保全,送达、调解第四条【便民措施】诉讼服务中心应设立便民服务区,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物品存放柜、充电和卫生服务等便民设施诉讼服务中心应设置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并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提供服务第五条【司法公开】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以及其他纸质诉讼指引,诉讼指引准确、易懂、形象。
在电子显示屏幕,展示播放诉讼指南、审判执行等司法公开内容,展示信息全面、丰富,内容更新及时第六条【自助服务】配备自助立案设备,有专人指导进行操作,使用便捷,立案成功率不低于90%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开发运行基于法律知识自主学习和个性化交流互动的智能服务设施,能够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第七条【诉前释明】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注重引导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分类处理:(一)对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劳动争议、物业等适宜调解的纠纷争议,向起诉人充分释明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其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纠纷二)在立案登记前,立案部门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三)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等非诉途径化解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第八条【登记立案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诉讼案件,引导当事人向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立案;(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