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规民约调研报告.docx
18页2023年村规民约调研报告 书目 第1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妙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动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23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主动探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敬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合人心、汇聚力气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状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全部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23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23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依据形势须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3年以来结合美妙乡村建设而进行,增加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许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缘由,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洁,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安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扰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担当家务、共同担当安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卑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卑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建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妙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谐、推动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主动作用。
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养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冲突明显削减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变更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提倡的行为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特别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峻,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扬和教化,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同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缘由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同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同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同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同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卑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详细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同等和安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同等,共同担当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卑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同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同等,共同担当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卑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同等,共同担当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卑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
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安排、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安排等权益爱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简单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诞生后,根据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肯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需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安排、村集体经济福利安排、宅基地安排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安排由于农村实行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丢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缘由,也只能由娘家人接着耕种。
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接着承包和运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干脆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运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接着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干脆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安排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改变而丢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简单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反男女同等精神,但违反男女同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肯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安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学问,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会,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损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假如实行酷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肯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当是女人们的事,导致很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实行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峻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
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缘由不宜实行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觉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便利和简洁,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夫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看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须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状况下都须要她们自己来担当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平安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扰的状况下不敢主见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沟通,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简单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遇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缘由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详细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冷眼旁观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缘由,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加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加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看法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肯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阅历,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相互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相互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中学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学问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爱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
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扬不够广泛深化,对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的宣扬教化力度不够,实行的宣扬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宣扬,广阔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同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扰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学问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扰,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主动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同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实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