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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放工资各地政策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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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期发放工资各地税前扣除政策汇总二、地方政策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⑵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⑶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⑷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⑸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⑹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⑻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⑽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上海市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⑾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⑿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青岛规定: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 第一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青地税函[2010]2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成文日期: 2010-01-05(九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青国税发[2010]9 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5⑵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⑶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七 )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 “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3-3(二 )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⑷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24(三 )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 ”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⑸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 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⑹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10-3-17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 ”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冀地税函〔2009〕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1⑻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 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吉地税发[2009]51 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 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吉国税发〔2009〕6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09]18 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2-1⑽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上海市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⑾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 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 “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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