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docx
32页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年创办的,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大学(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序言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年创办 1937 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 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的校训,弘扬 爱 国、革命、自强、科学 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 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 ;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XMU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 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 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 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 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 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ze§s Zfegl8ssralis® £ESas ZSE Zu,初涨血涨鋼怒+H皿(K)a.w BSKign,初-K£E(»)E[w[lfc+H皿(旧)福典 ZH ,€锻和 Y[lfc+H皿(a)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政策;(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 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 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 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 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 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 全委会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 导,民主决策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 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 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 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 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 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 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 提出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 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 学术组织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 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 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 励制度等;(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 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 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四)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 务的咨询机构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 展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二)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三)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四)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 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 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 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 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 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第三十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 果转化等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 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 重组或撤销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 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 运行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一)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