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情况汇报.docx
11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情况汇报 中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于XX年10月组建,组建之初行政服务中心就入驻20个单位,其中工商局就派驻局登记股的一名副股长及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入驻,随着XX年省政府199号令《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局又重新调整入驻人员,配备三名业务素质高、工作作风一流的人员入驻中心窗口,目前,我局所有的注册登记审批共10大项33小项已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分管领导充分授权,使80%的件都能在政务中心立即办理取件,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批事项,凡涉及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审批项目均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共10大项,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企业动产抵押、户外广告、农民专业合作社;33小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设立、变更、注销;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合伙企业分支设立、变更、注销;企业动产抵押;户外广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二、办理营业执照基本流程如下: 1、许可性经营项目: 名称预先核准-→前置许可核准-→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受理审查-→准予登记-→颁发执照 2、一般性经营项目: 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受理审查-→准予登记-→颁发执照 三、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如下: 抵押申请-→受理审查-→准予登记-→颁发证书 四、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如下: 广告申请-→受理审查-→准予登记-→颁发证书 备注、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 、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我局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的缩减办事时间,50%的承诺件都改成了即办件,领导下放了审批权力,改进了审批方式,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只要有受理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时签字,立刻可以取件,到政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的人员90%的可以当场办件,承诺时间是10天的承诺件也只需第二天就可以取到件到目前为止,工商局窗口10大项33小项的登记中,有70%的即办件,30%的承诺件,即办件当场可取件、承诺件的承诺期限为10天 五、为方便办事人员办事,以上所有的登记事项都备有相应的一次告知清单,明确需提交的手续如下: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设立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