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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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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虽然它可以使当 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 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 诉令制度应运而生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 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 问题[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禁诉令;英美法系禁诉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宙本国法院签发的、限制在本国的原告在 某一外国法院实施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的一项强制令①它是英美法系国 家常用的一种对抗挑选法院和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措施,某些人陆法系国 家也利用和实施过禁诉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 很长的时间一、概述由于禁诉令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为了对其做全面分析,我们首先应了 解它的涵义、起源以及基木特征涵义在上文中已经介绍过,在此处就不 再赘述下曲本文就将着重介绍其起源及基本特征一)起源禁诉令制度起源于M世纪的英国它最初是英国用于解决国内平行 诉讼的手段在早期的英格兰,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上的 重叠,王室法院常用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教会法院诉讼。

      禁诉令也被衡平 法院用于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如果衡平法院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 适,就可以向普通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发出禁诉令这种解决国内平行诉讼 的方法后来被英国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英格兰法院早在19世纪初期 就开始以禁诉令來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通过颁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 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英国法院认为,它有权对受其 管辖的当事人设定限制,这种权力被叫作衡平权力,并多次使用禁诉令②美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使用禁诉令的案例也有许多现如今,美 国较英国來说,使用得更为频繁与广泛,与此同时,美国还颁布了相关的 法律来规制禁诉令的使用美国国会于1793年通过了《反强制禁止法案》, 反对由美国联邦法院作出禁诉令,规定联邦法院不得禁止州法院的诉讼 此外,在1948年,美国通过的相关法案也规定:美国的任何法院不得签 发禁令禁止州法院的诉讼,除非美国法院得到了明确的授权,或是法院为 了行使自己的管辖权,以及为保护或实现法院的判决二)基本特征1.签发禁诉令的前提是被申请法院认为自己有签发禁诉令的管辖权 一般说来,如果一国法院对被申请人拥有属人管辖权,它就将拥有对被申 请人签发禁诉令的管辖权。

      2•传统观点认为,禁诉令的效力对象是诉讼的当事人,它是针对当事人而签发的,而不是外国法院但如今也有许多外国学者认为,虽然禁诉 令是针对一国当事人签发的,但其实际上阻止了外国法院对案件做出审 判,是间接侵犯外国司法主权的行为3.禁诉令是以藐视法庭的处罚作为保证遵守的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遵 守禁诉令的话,就会被处以藐视法庭或监禁的刑事处罚4•在签发禁诉令时,礼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当签发禁诉令 违反礼让原则时,法院一般不会签发禁诉令司法礼让原则,一般说来, 即是不干预别国的司法主权但是“礼让”究竟为何物?在具体审查案件 时应坚持什么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这一点在各国都是模糊不清的5 •法院一般会用禁诉令来保证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或仲裁条款的实 施③二、禁诉令制度在英美国家的运用禁诉令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也得 到了普遍适用在众多采用禁诉令制度的国家中,英美两国的禁诉令制度 最为成功和成熟为了对禁诉令做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我们必须仔细研 究英美国家的理论和重要的司法实践因此,本文在这一部分就将结合英 美两国重要的案例来对禁诉令签发的条件和应考虑的重要因索进行分析一)英国的禁诉令在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原则中,有两个方面是需要予以重视的。

      第 一点就是申请人有不在外国法院被诉的合法权利,也即是若当事人之间达 成了由英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或由英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协议,或是 该争议本身就由英国法院专属管辖,则英国法院可裁决签发禁诉令第二 点就是巾请人享有不在外国被诉的衡平法上的权利,也即是该外国诉讼是 困扰的或欺压性的具体说来,英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自然管辖地, 而被巾请人规避英国法院,在外国法院起诉的行为困扰和欺压巾请人时, 英国法院就有可能签发禁诉令到底何种行为是欺压或困扰的行为呢?根 据英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如果英国法院是自然管辖地,而被申请人到不 是自然与合适的管辖地的外国法院去谋求不合法的利益,这就是欺压或闲 扰;此外,无用的外国诉讼以及外国法院为行使过度管辖权而进行的诉讼 就是欺压性的或困扰的下面就用英国司法实践上关于禁诉令的一个重要 案例 British Airways Boardv. Laker Airways Ltd.来说明以上的这些重 耍问题该案是英国法院在签发禁诉令的历史上最为经典的一个案例在20 世纪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有一个很有名的航空事件Laker航空公司 是一家规模很小的英国航空公司,在70年代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来往于英 美航线上,抢占了当时航空市场的七分之一的份额。

      然而,好景不长,以 British Airways为代表的儿家财力雄厚的航空公司与其进行价格竞争, 加Z Laker公司自身的财政问题,使得其最终曲临清盘的境地于是,Laker 的清算人在美国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针对这几家航空公司的反垄 断诉讼,指控它们联合策划一场价格竞争的阴谋,冃的在于拖垮Laker公 司后來,被告中又加进去了 Midland银行,其为Laker公司的贷款人 Laker公司指控它撤掉财政支持,也是阴谋的一部分同时,Laker公司 在该诉讼中寻求超过-1 •亿美元的三倍的损害赔偿的救济④ 之后, 作为被告的这些航空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止原告Laker航空公司在 美国指控它们的诉讼的禁诉令,它们还声称自己并没有联合进行不法的阴 谋经过了儿番周折,英国上议院还是驳回了这些公司的禁诉令申请在 该案中,上议院认为如果巾请人有不在外国被诉的合法权利,诸如有合法 的法院选择协议或仲裁条款,或是存在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法院才可 以签发禁诉令而在该案中诸如此类的协议都没有,因此申请人并没有不 在外国被诉的合法权益上议院还指出,以British Airway为代表的这 些公司开办英美航线,展开价格竞争,占用着落权的这些行为很明显地要 受到美国法院的反垄断管辖,美国是该案的口然管辖地,Laker公司在美 国的诉讼行为并非极不公平,也不是所谓的“欺压”或“困扰”。

      最终, 反垄断诉讼得到了圆满的解决,Laker公司得到了一笔很大的赔款与此同时,Midland银彳亍也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了禁止Laker将其作 为被告在美国起诉的禁诉令虽然这一请求被英国高等法院驳冋,但还是 得到了英国上诉法院的批准,最终禁止了 Laker公司继续在美国提出针对 它的诉讼上诉法院认为提出针对该银行的美国反垄断诉讼可能是不公平 的具原因可想而知,该银行的一切活动与美国无关,因此在美国提起对 该银行的诉讼就是欺压和怵I扰性的从这一经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同一航空事件里面,不同的 当事人巾请的针对不同对象的两项禁诉令请求最终却有不同的结果这两 项判决的差异或许取决于事实的差异:British Airway飞行-于美国,而 Midland银行与美国却无实质性的联系英国法院在审理这两项请求时运 用的标准却是相同的,即美国在不同的案件中到底是不是自然管辖地,与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实质联系,以及被申请人到外国诉讼是不是为了 谋求不正当利益⑤(二)美国的禁诉令禁诉令制度在美国一直被用来解决州际和国际管辖权冲突在美国, 禁诉令的签发标准已成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既有传统的宽松标准与 严格标准之分,也有依据Quaak案和卩aramedics案的新标准和新方法, 这些理论与方法对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1・宽松标准与严格标准宽松标准,又被称为“自由主义路径”或“自由主义模式”按照宽 松标准,只要当事人和系争点相同,并口同时进行诉讼会阻碍案件判决的 速度和效率,就可以签发国际禁诉令美国联邦法院第五、第七、第八、 第九巡回法院就是采取这种标准来签发禁诉令的宽松标准赋予了法院禁 止外国诉讼的一种扩张的权力在具体的案件之中,这种标准主要关注对 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平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以及对司法管理造成的 不便例如,Cargill, Inc. v. Hartford Accident&Indem. Co.案中,法 院最终签发了禁诉令,并指出,如果在不同的诉讼中对同一争议进行审理 将导致延误、不便、耗费、冲突以及竞争性判决等情况,就可以签发禁诉 令严格标准,又被称为“保守主义路径”或“保守主义模式”按照严 格标准,法院只对危害法院所属国管辖权或对重大国家政策造成威胁的外 国诉讼签发禁诉令第二、第三、第六巡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 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这些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及争议问题的重复本身 并不足以证明签发禁诉令的合理性,只有当外国诉讼威胁到本国的管辖权 和公共政策时,才能谨慎地签发禁诉令。

      在众多坚持严格标准的法院判例 中,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礼让原则都被赋予了很大的考虑权重,法院正是因 为考虑到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才不会随意地签发禁诉令关于这一标 准,美国法院最经典的案例就是Laker Airways, Ltd. v. Sabena, Belgian World Airlines 案对于这两种标准的争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至今也没有作出有明确结 论的判例,需要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进行澄清,以得出一种可统一适用于 美国各法院的标准同时,这两种标准在实践中也没有为法院审查和签发 禁诉令提供明确可行的具体方法,因此,还需要美国法院对这些标准进一 步明晰化⑥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法院第一巡回法院在2004年的Quaak 案中得出了一种不同于宽严标准的新的标准与方法,有的学者称Z为“中 间标准”2.从Quaak. v. KPMG-B案中得出的中间标准在Quaak案中,一个由KPMG-B (简称)公司审计的比利时被告破产, 导致了针对K公司和其他实体的大量诉讼这些诉讼声称存在着人规模的 证券欺诈,并请求K公司出示有关审计记录的文档以及相关工作文件美 国法院签发了要求出示这些文档的命令,但K公司拒绝履行,理由是这样 做违反了比利时法律。

      另外,K公司请求比利时法院签发一个命令作为先 发制人的措施,给执行发现程序命令的任何当事人以实质性的处罚面对 比利时法院的命令,原告向美国法院申请针对K公司的禁诉令美国地方 法院签发了禁诉令,禁止比利时的诉讼K公司上诉至第一巡回法院审理该案的法院试图确立一种新的标准在该标准与方法中,申请必须首先满足在各法院进行的平行诉讼涉及相同的当事人和系争点这一最 低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法院通常将终止审查,拒绝签发禁 诉令;如果这些条件得到了满足,法院还将考虑整个事实与情形,以决定 是否签发禁诉令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申请方负有推翻不签发禁诉令的“假 定”的责任申请方可提交各种事实来推翻该假定,包括连续交换意见 这些可提交的事实与因素包括:两个诉讼的性质、在两个国家进行诉讼的 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诉讼中受到威胁的政策的重要性、外国诉讼可能影 响法院做出公正快速判决的程度等等内容这一标准确定了新的禁诉令审查的两步审查法,与之前的两种宽严标 准相比,这种新方法更为明确与具体,而且也更为全面化,考虑到签发禁 诉令时方方血血的各种因素,对于禁诉令签发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更大的帮 助作用有学者将这一标准称为“中间标准”,这一标准也被第二巡回法 院 在 Paramed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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