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之比较.docx
8页中美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之比较摘要: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 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 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 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 地运用,极易因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 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关键词:免责条款无效一、案例:麦卡琴诉联合霍姆斯公司案(一)案由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 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 受了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 其答辩状中主张,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其 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 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 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简易判 决,简易判决是不须经全面审理而作出的判决,法院依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准予简易判决的一般情况是对于重要事实不存 在真正的争议,同时,作为法律问题,提出请求应当获得胜诉初 审法院驳回了起诉。
二)判决意见当一个人将其房屋的一部分出租之后,对于由房主和房客共同 使用的入口、公用通道、楼梯以及其他地方仍保留着控制权这个 人有义务保持合理的谨慎,使这些地方处于安全的条件之下问题 在于,如果出租的是一个由许多家庭居住的建筑物内的一个居住单 元,该单元的房客蒙受的人身伤害是出租人在维护自己所控制的区 域的过程中存在的过失造成的,该出租人是否可以免除自己对于这 一伤害的责任早在1938年,威利斯顿就已经承认,尽管这种免 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许多法院在执行这些条款时表现出了 一种勉强态度甚至在当时,法院就倾向于对这种条款作严格的解 释,即当修缮时的过失或未给予修缮的过失引起了损害后果时,免 责条款不能有效地排除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的这种免责条款与确 立已久的存在于房主与房客关系之中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则 是相抵触的这种条款在以此种方式得到利用时,违反了这个州的 公共政策,因而不能由本法院强制执行至于这种条款是否可以在 一个服务于商业目的(区别于居住目的)的财产租约中使用,从而 在发生”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出租方的过失责任,并不是本法 院在这一次审理时面对的问题三)评析本案的争议在于,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免除房主因房屋及辅 助设施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房客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尽管这种免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但 其与存在于房东与房客之间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则相抵触进 一步说,该免责条款的利用会违反该州的公共政策因此,该条款 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合同的订立或履 行尽管不违反某种明示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则,因而在一种严格的意 义上说并不违法,却仍然可能与社会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有力地证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 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普通消费者是交易中受到更多保护的一方, 免除对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不可被强制执行 的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是因为违法而不可 强制执行因此,在美国违法并不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合同的真正 理由,违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理由二、案例:货运公司丢失客户财物拒绝照价赔偿案(一)案由合肥李女士花6700元买了一台新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将电脑交 由海潮货运公司托运至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她填写了海潮货运公司 提供的托运单,上面载明:货物名称为笔记本,件数为1件,运费 50元,付款方式为到付托运单下方用小字印着托运协议,载明: 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货物丢 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价格赔偿,未报价的按运价5倍赔偿,赔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千元。
李女士在托运单发货人一栏签字,但托 运单上”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未有签字海潮货运公司在托运 单上盖有合同专用章后来,该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李女士要 求海潮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或一台同样的电脑但海潮货运公 司认为,根据托运单上所印的托运协议,李女士未声明货物价值并 交纳保险金,只能获得运费5倍的赔偿,即250元双方协商不成, 李女士则诉至法院,要求海潮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海潮货运公司按照丢失的电脑的 价值赔偿李女士 6700元二) 判决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托运单作为李女士与海潮货运公司签订的合 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发货单中所载托运协议作为海潮货 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受到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限 制海潮货运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李女士注意托运协议中记载的货物 丢失的赔偿方式条款,但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一义务;同时, 海潮货运公司制定的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据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三) 评析格式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免除责任的条款。
这类条款由于通常由在 交易中占据强者地位的一方提供,缺乏协商性,因此立法在其适用 上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合同法主要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合理适当提 示原则、内容合理原则、根本违约原则以及不利解释原则本案中, 一方面,海潮货运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李女士注意托运协议中记载的货物丢失的赔偿方式条款,但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一义务,且 该托运单”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未有发货人签字,违反了合理 适当提示原则;另一方面,作为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方,海潮货运 公司制定的上述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违反根本违约原则,应当认 定无效三、比较分析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 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主 要具有补偿性,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 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作出安排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 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说明,当事人可以在 不违反该规定及一般标准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但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无效。
以下是两则案例在判定免责条款无效理由的不同之处,具体表 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两国免责条款合法性不同在上述美国案例中,免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仍然得不 到强制执行的原因是违反了”州公共政策”,既与确立已久的存在 于房主与房客关系之中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制是相抵触的,公 共政策是一种根本性的体现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的政策, 它在某些国家称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美国,由于根据已经得 到确认的宪法理论,各个州与联邦分别享有一部分主权,因而在法 院判决中经常提到的是”州的公共政策”而我国上述案例免责条款是不合法的,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 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案例中海潮货运公司制定的上述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格 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违 反根本违约原则,应当认定无效二)两国判决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不同美国判决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是违反公共政策,而我国无效理 由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
违反公共政策与违反 法律是两个具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一方面,合同违 法是指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与强制性法律规则相抵触这种强制性法 律规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公共政策因此,在通常情 况下,违法的合同同时又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然而,在美国某 些情况下,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虽然违反了强制性法律,强制执行该 合同却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另一方面,一个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尽管 不违反某种明示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则,因而在一种严格的意义上说 并不违法,却仍然可能与社会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如上述麦卡琴诉 联合霍姆斯公司案,尽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合法的”,仍然 以其违反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强制执行当然,美国法院在决定是 否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时,通常也须考虑多 种因素,其最终的决定往往是多种公共利益加以权衡的结果而我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 规定,出自于这样的一种法律观念即公法优于私法,私法利益必须 服从公法的利益这样的一种法观念与传统的国家集权联系在一 起,忽视了对私法主体权益的关注,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冲突的因 此,这种”一刀切”的合同效力认定方式值得商榷四、启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违法并不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合同的真正 理由,违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的理由,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归 根结底是为了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实现相应的公共政策目标。
不 应把免责条款只限定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中违反强 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值得探讨 正义的观念也一直在激励着人们去积极评价现行法律规范中的规 制、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社会生活充满 复杂性某一免责条款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违反公共政 策,符合公众利益,此情况下应该认定免责条款能够强制执行社 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极具解释力、涵摄力的概念,对于确定免责条 款无效的本质,以及缓解免责条款无效的问题都极为有益的,因此 有必要用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来统一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共利益的 问题本人认为,公共政策才是认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根本要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要素只是一种参考依据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2 ]货运公司丢失客户财物拒绝照价赔偿案.合肥律师网.2010-12-12.[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