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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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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ang****x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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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704O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旱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十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条件的,减按20%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O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 征5吩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咐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减按50%?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 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D第29行的金额3. 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 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届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4. 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5. 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 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届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6. 第6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十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 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 2009〕34号、财税〔 2009〕105号政策 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7. 第7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 2009〕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 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 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8. 第8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 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 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 第9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 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等相 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受灾地区、舟曲灾区、芦山受灾地区 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0. 第10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 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区 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 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 第11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定 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吩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10〕 6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12. 第12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 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 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届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届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3. 第13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 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届于 《新疆困难地 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届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4. 第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5. 第15行“(^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十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 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6. 第16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十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17. 第17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十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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