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无锡冬至日照夹角.docx
26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无锡冬至日照夹角【篇一:无锡市日照分析与建筑面积技术治理规定】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治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运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治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运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2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 〕21 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运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 2007 〕22 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 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无锡市规划局二○ ○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 2002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 治理技术规定〔 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 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方法》,结合本市规划治理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电脑采纳分析软件,在 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运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形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 日照影响情形,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 治理部门进行建筑治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仍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 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学校 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依据《省规》要求掌握; 第四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转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采纳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 析软件;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 效时间满意《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掌握,不作日照 分析;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 时间 9 时至 15 时;8 时至 16 时,冬至日北京〔三〕时间统计采纳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 30 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 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纳5 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纳1 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六〕采纳 “ 窗户分析 ” 或“ 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 ” 的方式;依据实际需要,可附加 “ 单点分析 ” 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 窗户日照的运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运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运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 米的,按实际宽名师归纳总结 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运算点;宽度大于2.0 米的,按 2.0 米运算,以第 2 页,共 1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窗户〔或阳台〕〔见附图一〕;图二、三〕:运算基准面按以下规章确定〔见附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运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 口为运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 台面为运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视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运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运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运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运算;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章:〔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畴确定;〔二〕依据上述规定运算的范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 200 米半径扇形阴影范畴〔见附图四〕;〔三〕上述范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治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四〕客体建筑范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明白四周可能对其产生 遮挡的建筑;应以 200 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二〕在上述范畴内,采纳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章,排除对客体 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详细对象; 〔三〕在上述范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治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需纳入主体建筑范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治理部 门供应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 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五〕主体建筑参加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掩盖全部主客体建筑范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的数字地势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详细情形确定是否供应〕;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 细标高〕; 〔五〕依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畴的正在建或已批 未建的建筑的资料;〔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 向市、区城建档案治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 划治理部门收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七〕资料来源及供应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 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比照,明确遮挡影响;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四周原有建筑〔含设计 方案经规划治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 案的批准日期为准;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托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形: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形〔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依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掩盖范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形〔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加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形〔编号、名称、层 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纳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到达的日照时数;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窗户分析:运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意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五〕附图: 1、客体建筑范畴图〔日照阴影掩盖范畴图〕〔2000 〕; 2、主体建筑范畴图〔 1:1000 ~1:2000 〕; 3、日照分析运算图〔 1:500 ~1:1000 〕;1:1000 ~1:第十四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 份〔含附图〕;〔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 1 份;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照实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供应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形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询问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询问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附图:请下载一、满窗日照运算点示意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运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阳台日照运算基准面示意图四、客体建筑范畴示意图五、主体建筑范畴示意图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运算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运算的规章,依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运算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运算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运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运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运算;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依据容积率运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依据容积率运算出的建筑面积、嘉奖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运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运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嘉奖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运算的其它建筑面积;第五条 容积率运算公式为:容积率 =核定建筑面积 /可建设用地面积;第六条 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嘉奖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供应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嘉奖建筑面积,但嘉奖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嘉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嘉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0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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