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业法课件.ppt
48页保险业法第一节 保险组织的法律制度1保险业法v一、保险业组织形式概述v(一)保险业组织形式的类型v1.经营目的:营利性保险组织非营利保险组织v2.经营主体:公营保险组织民营保险组织v3.组织结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个人保险组织2保险业法v公营保险组织: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这些组织通常为非营利性的,其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实施某项政策v民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或私法上的团体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一般以营利为目的3保险业法v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均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4保险业法v相互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Company)v是由预料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多数经济单位,为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保险组织5保险业法v个人保险组织是指以个人的名义承保业务v劳合社(劳埃德保险人组织)6保险业法(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组织形(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式的规定v《保险法》第94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v《保险法》第6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v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v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1月11日7保险业法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设立v(一)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v实体条件:实体条件是指设立保险组织所应达到的能承担责任的物质标准和其他标准,诸如组织的章程,资本金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还有关于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规定等v程序条件:设立保险组织的程序条件,是指设立保险组织法规规定遵循的程序方面的要求8保险业法(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v1、实体要件《保险法》第68条、第69条v(1)股东v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9保险业法v(2)资本v第一、资本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v细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二、出资方式:v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v10保险业法v(3)章程v(4)组织要件v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v积极要件:《保险法》第81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11保险业法消极要件v《保险法》第82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v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12保险业法2、程序条件v第一、筹建申请v(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6)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13保险业法v第二、保监会审查v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v《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条细化性规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14保险业法v第三、筹建工作v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15保险业法v第三、开业申请v向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v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v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v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6保险业法v第四、设立登记v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v保险公司进行设立登记的期限,是从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未办理登记的,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而使设立登记权也随之丧失17保险业法三、保险公司的变更三、保险公司的变更v(一)保险公司变更的概念和内容v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组织在名称、组织上的变更和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v保险公司的变更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18保险业法v我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变更事项包括:v(1)保险公司名称的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
v(2)注册资本的变更,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或者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v(3)营业场所的变更,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v(4)撤销分支机构19保险业法v(5)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v(6)修改公司章程v(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v(8)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变更的,应当报请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20保险业法v(二)保险公司的分立v保险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21保险业法v(三)保险公司的合并v保险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22保险业法v四、保险公司的终止v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其法人资格的消失,包括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及其清算保险公司终止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丧失,其保险业务活动也应随之停止23保险业法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v(一)、保险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种类v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同意而终止业务经营活动,并从清算终结时起绝对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情形。
24保险业法v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v主动解散撤销解散v主动解散:是保险公司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而自动解散的情形v第一,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v第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5保险业法v撤销解散:保险公司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被监管部门撤销,从而使其法人资格绝对消灭的情形26保险业法v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原因有:v(1)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v(2)保险公司有未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未经批准分立、合并,以及未按规定将应当报送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27保险业法v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v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是保险公司宣告解散时,对其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v保险公司解散后只有经过清算,才能终结保险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
在清算期间,保险公司不能再进行以营业为目的的任何活动28保险业法v清算组:是指负责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v保险公司撤销解散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v29保险业法v(一)清算组的职权v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0保险业法v(二)清算组的相关义务v 根据公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相关义务一般有以下几项:v1、通知、公告和登记债权v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v2、清理公司财产v3、制定清算方案v4、清偿公司债务v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v6、制作清算报告v7、申请宣告破产31保险业法v二、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v(一)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条件、申请人v1、破产界限v《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v2、破产申请v破产申请人:v第一、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v第二、经保监会同意债权人v第三、保监会32保险业法v(二)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v清算组:v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是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v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如会计师、精算师、律师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保险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33保险业法v第二、破产清偿顺序v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v2、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v3、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v 4、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v 5、普通破产债权v 6、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v 7、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4保险业法v第三、寿险公司破产的特殊规定v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35保险业法第二节保险辅助人v也称为保险中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之外的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辅助作用的人或组织v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36保险业法v一、保险代理人v(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v保险代理人又称保险代理商,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37保险业法v保险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一种专业代理,还具有以下特征v(1)在保险代理中,保险代理人只能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不能代理投保人投保v(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即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既使未经保险人授权和同意,也对保险人有约束力。
v(3)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知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一切事项,无论他是否告知保险人,都推定为保险人已经知晓,保险人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38保险业法v(二)保险代理人的种类v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39保险业法v1.专业代理人v专业代理人是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v专业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①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个人资本金之和不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金不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v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v③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包括至少有30名具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的代理人员和符合任职资格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v④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40保险业法v2.兼业代理人v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只有法人单位才能成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实践中,常见的兼业代理人是银行v兼业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①得到所在单位法人的授权;v②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v③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1保险业法v3.个人代理人v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的个人v个人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①获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v②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请保险主管机关备案,获得保险代理证v只有持有保险代理证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42保险业法二、保险经纪人vv(一)保险经纪人概念和特征v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43保险业法v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特征v1.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v2.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v3.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v4.保险经纪人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44保险业法v(二)保险经纪人资格1.保险经纪人资格v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为保险经纪人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v(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v(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v(3)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v(4)具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v(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45保险业法v2.保险经纪人员资格v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都可以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v①曾受到刑事处罚者;v②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v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v“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46保险业法v(三)保险公估人v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及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机构v《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47保险业法保险辅助人的法律区别v1.代表的利益不同v代理人——保险人v经纪人——投保人v公估人——独立v2.法律责任不同v代理人——保险人v经纪人——经纪人v公估人——公估人48保险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