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_省估_吴丽娱.pdf
13页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0 年第 3 期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 省估0吴丽娱内容提要: 唐元和史料中出现的/ 省估0一词, 以往论者一般视同虚估( 大历物价) 作者经过分析后认为, 元和省估是唐政府规定一半纳实钱( 现钱和实估物) 、 一半纳虚钱( 虚估折物) 的税价标准它落实到绢帛折价上, 便是/ 省中估0 省估只是一半等同大历物估的估价, 虚估与省估在税价中的出现, 代表着唐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调整物价控制经济的努力但物价的不断滑落及税价与实估的最终接近, 除了政治因素外, 也反映了商品经济中价格规律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 省估 省中估 虚估 实估唐代物价的虚、 实估问题, 是涉及唐后期赋税与财政收支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早自本世纪40 年代始, 学界已开始了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其中王永兴先生5中晚唐的估法和钱帛问题6、 刘淑珍5中晚唐之估法6是最早全面论述估法的文章此后, 赵和平5中晚唐钱重物轻问题6、5唐代两税法实行后的两个突出问题6、 李锦绣5唐后期的虚钱、 实钱问题6、 5唐代财政领域的/ 加饶0现象6¹和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5藩镇时代的州税三分制6等文º均从不同角度作了深 入探索本文尝试在前人基础上, 对唐史料中与虚实估相关的/ 省估0问题重作辨析, 以期对中晚唐国家财政物价有一更准确的认识和评估。
一、 省估与大历物价/ 省估0一词, 初见于诸史籍关于裴两税法改革的记载其如5旧唐书6卷一四八5裴传6称:先是, 天下百姓输赋于州府: 一曰上供, 二曰送使, 三曰留州建中初定两税时, 货重钱轻; 是后货轻钱重, 齐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而其留州送使, 所在长吏又降省估使就实估, 以自封殖而重于人及为相, 奏请: / 天下留州、 送使物, 一切令依省估其所在观察使, 仍以其所之郡租赋自给, 若不足, 然后征于支郡 0其诸州送使额, 悉变为上供, 故江淮稍息肩 裴因货轻钱重、 地方加征问题于宪宗元和初年改革两税法, 诸书所记略同»其中/ 天#64#¹º»参见5新唐书6卷 1695裴传6、 5唐会要6卷 835租税上6元和六年条等原名5藩镇时代四州税三分制K就¯ F6,5史学杂志665- 7, 并见氏著:5日野开三郎东洋史论集64, 三一书房 1982年版以上论文依次分见5社会科学65) 2, 1949;5史学集刊66, 1949;5北京师院学报61985 年第 4 期;5唐史学会论文集6,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6 版,5北京大学学报61989年第 2 期;5浙江社会科学61999 年第 1 期。
下留州、 送使物, 一切令依省估0, 5资治通6卷二三七元和三年( 808) 或记作/ 请一切用省估0胡三省于其下注曰: / 省估, 都省所立价也 0都省即尚书省, 严格说应是掌支度国用的尚书度支; 所以省估应是唐国家通过尚书度支制定的征税中物价统一标准, 它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市易时估或实估是肯定的国家或地方官府由于某种需要订立不同于市估的官估在唐前期已有之5资治通6卷一九五贞观十四年( 640) 十一月条记尚书左丞韦勾司农木价贵于民间, 奏其隐没但大理卿孙伏伽以为司农无罪, 理由是/ 只为官贵, 所以私贱; 向使官贱, 私无由贱矣 0同书卷一九九永徽元年( 650) 九月条记中书令褚遂良以官估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宅韦思谦奏曰:/ 估价之设, 备国家所须, 臣下交易, 岂得准估为定! 0同书卷二一五天宝五载( 746) 复记王忠嗣在朔方河东任节度使,/ 每互市高估马价, 诸胡闻之, 争卖马于唐0以上数例都说明官私交易中, 确有官估存在但官估只是官府/ 临时特定之超然价格也0, 除和籴外未见明确于征税, 更未见有称/ 省估0之名因此真正的省估应出现于唐后期, 由于唐人言及贞元、 元和税价, 常与后来称为虚估的大历税价进行比较, 而某些史料在提及省估时也有以虚估代之者; 所以一般的看法是所谓省估即是虚估而等同大历税价。
笔者过去也采同样的看法从上述引文称两税制定后货轻钱重、 / 所在又降省估以就实估0来看, 认为这个/ 省估0是高于市易时价( 实估) 的虚估显然是不错的而且, 如果仅就大历制度而言, 则/ 省估0和虚估也几乎可以说是一回事笔者在5浅谈大历高物价和虚实估起源6¹一文中已经说明, 唐代的虚估最早出现是因于乾元初第五琦的铸大钱安史乱后唐中央政府经费不给, 第五琦为解决财政困难铸钱一当十、一当五十; 结果大钱的行用造成市肆交易的混乱, 引起通货膨涨/ 物价腾踊0, / 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0这本是民间针对政府政策采取的因应行为, 但/ 由是钱有虚实之名0,º民间交易中也出现了两种钱值: 依照原来币值以一当一者, 是为实钱; 按政府规定以一当十、 一当三十五十者, 则为虚钱而以虚、 实钱估绢帛等物, 则物价便会有虚实估之分代宗即位后改革混乱的币制, 大钱被取消, 但由于彼时绢帛等物资的紧缺, 高抬的物价并未能回归原位刘晏为了促进商品流通, 达到贵极反贱的目的, 因势利导, 甚至在盐专卖中, 实行/ 商人以绢代利者, 每缗加钱二百0的作法», 导致了赋税征收中绢帛的高价位这一高价位与建中以后税价的不断降低形成巨大反差, 所以陆贽在5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6中说:( 两税) 定税之数, 皆计缗钱; 纳税之时, 多配绫绢。
往者纳绢一匹, 当钱三千二、三百文, 今者纳绢一匹, 当钱一千五、 六百文往输其一者, 今过于二矣; 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道:往者初定两税之时, 百姓纳绢一匹, 折钱三千二、 三百文大率万钱, 为绢二匹,价计稍贵, 数则不多近者百姓纳绢一匹, 折钱一千五、 六百文, 大率万钱为绢六匹价既转贱, 数则渐加¼#65#¹º»¼5陆宣公集6卷 225新唐书6卷 545食货志四65新唐书6卷 545食货志四65. 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研讨会论集6,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9 版年代晚于陆贽, 生活于元和长庆中的李翱反映其时物价下跌的情况更加严重其5疏改税 法6一文说:臣以为建中元年初定两税, 至今四十年矣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 米一斗为钱二百税户之输十千者, 为绢二匹半而足矣今税额如故, 而粟帛日贱, 钱益加重绢 一匹, 价不过八百, 米一斗, 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 为绢十有二匹然后可¹陆贽所说匹绢3 200文, 和李翱所说匹绢4 000文者应是大历中或初定两税前后的大历绢价或以为, 此价就是其时绢帛的实价但据笔者对天宝战乱以前物价( 匹绢不超过 450)550 文) 和唐中晚期五代市易时估( 匹绢一般为 750) 800 文) 的分析, 是唐朝的市估始终保持 着平稳或循序渐进的趋势, 其一般的情况下从未超过匹绢千文。
所以3 200文也好, 4 000文也好, 显然都不是正常的物价它们既用于征税, 则显然是政府规定的税价标准, 是大历/ 省估0而陆贽、 李翱之所以将它与贞元、 元和税价进行比较, 正说明刘晏的高物价政策的反面是低征, 低征应当是他实行爱民养民政策的一部分, 它和陆贽、 李翱所指斥的低物价、 高征形成 鲜明对比不过陆、 李有一点并未理解即高物价政策的另一结果是必然刺激物价回归大历物价从根本上说是虚估性质, 但由于政府真正用于征税, 故对市价有指导意义, 使得虚估不/ 虚0 建中两税法实行后, 一方面中央规定上供、 送使、 留州定额三分, 赋税征收钱额有定, 但权归地方, 由于种种原因, 中央无法坚持高物价政策; 另一方面, 按照商品价格规律, 提升绢帛价格促进绢帛流通, 到一定程度, 其价亦会自然下跌所以, 市易时估( 实估) 不断回落, 大历物价真正成为有名无实的虚估关于这一观点, 请参见笔者前揭论文, 在此即不赘述了 大历物价既是虚估性质而来源于政府行用大钱、 虚钱的货币政策, 并被正式用于国家统一的税价标准, 则虚估与/ 省估0本来不可分史料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5新唐书6卷五四5食货志6称贞元末盐使李/ 盛贡献以固宠0, 以盐利充私废公曰: 榷盐法大坏, 多为虚估, 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
兵部侍郎李巽为使, 以盐利皆归度支, 物无虚估, 天下粜盐税茶, 其赢六百六十五万缗又5册府元龟6卷四九三5邦计部#山泽- 6记曰:( 元和) 四年二月诸道盐铁转运使李巽奏: 江淮、 河南、 河( 峡) 内、 兖郓、 岭南诸监 院, 元和三年粜盐, 都收价钱七百二十七万八千一百六十贯, 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 计成虚钱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七贯李时代的/ 榷盐法大坏, 多为虚估0和李巽所说/ 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 总约四倍加抬0显然 都是虚估说明元和盐法改革以前, 不仅两税, 即盐利上报也是全以虚估为计尽管李时虚实之比似乎已无界限, 但据李巽所奏, 虚估比实估/ 四倍加抬0应是规范的比例, 而如按元和匹绢实估 800 文计算, 则/ 四倍加抬0的匹绢3 200文应正是大历物价这说明, 元和改革以前, 至少中央赋税计价折算标准仍按大历物价 另外, 前揭裴改革时说/ 所在降省估以就实估0的现象, 显然不是仅就元和而论, 而是至少在两税法实行不久即发生了那么能否认为/ 省估0就是完全的大历物价或后来所谓虚估呢? 这里显然不无可疑首先, 如认为省估即指政府征税标准的大历物价, 则据陆贽所说, 此标准在贞元中已有变。
66#¹5全唐文6卷 6343 200文的匹绢之价竟公然变为1 600文, 不能不说政府已对税价作了调整, 既然如此, 怎么能 认为省估就一定是指大历价格呢?更令人疑惑的是如果按照留州送使物/ 一切令依省估0的规定, 是原来降虚就实的地方官府两税收入将会减少 3/ 4, 中央的收入损失即无此之多, 也会相应缩减这样地方如何能够答 应, 中央又如何维持财政支出? 况且, 诸史料在谈到裴两税法改革的意义时, 不约而同地用了/ 由是江淮之民稍苏息0,/ 故疲民稍息肩0这样的评论, 试想如果百姓是卸去了 3/ 4 的赋税负担, 又如何能说是/ 稍息肩0呢?由此可见, 元和两税改革所说的省估至少并不能认为是完全的大历物价或虚估二、 元和省估与省中估那么, 究竟什么是元和史料中所谓的省估呢? 由于两税法改革所针对的主要是地方降虚就实的违法征税行为, 所以, 弄清这一问题,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改革要求的/ 天下留州送使物, 请一切令依省估0何谓/ 一切0/ 物0者? 此句依字面含义, 可理解为凡留州送使的/ 物0者, 均与送中央的/ 物0相同, 都须按照省估计折, 在史料中也得到体现5册府元龟6元和四年二月度支奏条有曰: 敕旨: 所纳匹段, 并依中估, 明知加价纳物, 务在利及疲人。
若更剥征实钱, 即是重伤百姓自今以后, 送省及留使匹段, 不得剥征折估钱这里所说的匹段/ 并依中估0又称省中估, 也即省估5唐会要6卷八三5租税上6:( 元和) 五年正月, 度支奏: 诸州府见钱, 准敕宜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 逐贯均配 其先不征见钱州郡, 不在分配限都配定一州见钱数, 任刺史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加减者, 即准州府所申为定额如于敕额见钱外, 辄擅配一钱, 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 刺史县令录事参军, 请与节级科贬 / 纳物不依送省中估0, 刺史县令等官便要受到处罚, 说明绢帛确须按照省估折纳但是, 为什么纳物折估称/ 省中估0而不直云/ 省估0, 并且什么是省中估呢? 这一点, 留待下面再作解答两税除了纳物, 还有纳现钱的问题贞元元和以来, 钱重货轻, 钱值高物值低, 所以市场中流通的货币本身即是实钱, 若用以估物, 则也须以时估( 实估) 衡量( 详下) 由此地方官剥百 姓的一个办法, 就是在征收中提高现钱的比例中央既已规定物价须按省中估, 那么现钱怎样办呢? 同上条史料指出敕旨要求/ 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 逐贯均配0, 也即在/ 都征0钱数中, 统一按一定的比例分配这一点, 在5册府元龟6卷四八八5计部#赋税二6所载关于两税法改革的 具体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