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pdf
4页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 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 2018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 2018年 8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的残疾抚恤金、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的定期抚恤金、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的生活补助标 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 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 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 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 (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 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 元;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 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60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 整为每人每月 240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 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 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 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 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 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 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 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 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 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 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 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 月 440 元 七、对从 1954年 11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 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 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 元,达到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 安排 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 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 7 月 6 日 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 元;1937年 7 月 7 日至 1945年 9 月 2 日入党的,达 到每人每月 660 元;1945年 9 月 3 日至 1949年 9 月 30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 月 580 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仍按每人 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 上述标准的, 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 仍按原补贴标 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对北京、 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 7 省(直 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 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 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 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保证及时、准确、 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 准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2018 年 7 月 12 日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 金标准表 附件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