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docx
8页精品学习资源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卷,共 20 分;)1. W 是美国居民, 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 国石油公司雇员 Z 驾驶的卡车撞翻, W身受重伤;之后, 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恳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供应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恳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终以原告知讼恳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1. 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 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 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 , 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 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 , 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 原就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 由法官负责查明 , 法官不能查明时 , 当事人, 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供应 .四, 原就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 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 当事人不能供应时 , 由法官实行措施负责查明 .2, 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 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或抗辩 .四, 适用一般法理 .五,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 一个在英国有住宅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当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宅地法律,即应当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当适用日本法;请问:假如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说明一下该制度;答:假如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依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卷,共 20 分;)1.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预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宅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邻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仍货物;依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形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全部权;但是船长假如没有正值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就要对货物的原全部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依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全部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恳求;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纳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说明;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 " 物之所在地法 " 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 " 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就; " 物之所在地法 " ,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就;我国《民法通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全部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物之所在地法 " 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毁灭、物权的爱护方式等; " 物之所在地法" 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独冲突原就,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2.原告为一家在甲国 A 市和英国 B 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宅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 A 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托付一个住在甲国 A 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依据甲国的法律,被告无才能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给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由于依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才能,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1. 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 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才能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由于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纳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宅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 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才能适用的是甲国法;由于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才能,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才能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 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就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才能问题, 对不动产行为才能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卷,共 20 分;)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 CIF950美元/吨,装期 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依据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其次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 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对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商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商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依据《民法通就》第 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依据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靠在我国渤海海疆,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 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缺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 号”造成的经济缺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宅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宅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疆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就》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就》是一般 法,《海商法》是特殊法,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卷,共 20 分;) 1.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 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 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 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诞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诞生后,始终在中国生活,这说明中国与其有最亲密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 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依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方某是在纽商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 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 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 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如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恳求;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就》第 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卷,共 20 分;)1. 日本神户发生剧烈地震,造成 3名中国留同学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同学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日本《法例》第 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挑选法律时采纳了什么制度?请说明一下该制度;答:日本法。





